(一)開挖
(1)在城市進行爆破施工,必須事先編制爆破方案,并有專業人員操作,報城市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公安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
(2)隧道開挖應連續進行。
(3)同一隧道內相對開挖(非爆破方法)的兩開挖面距離為2倍洞跨且不小于10m時,一端應停止掘進,并保持開挖面穩定。
(4)兩條平行隧道(含導洞)相距小于1倍洞跨時,其開挖面前后錯開距離不得小于15m。
(二)噴射混凝土初期支護
(1)隧道在穩定巖體中可先開挖后支護,支護結構距開挖面不宜大于5m;在不穩定巖土體中,支護必須緊跟土方開挖工序。
(2)初期支護應預埋注漿管,結構完成后,及時注漿加固,填充注漿滯后開挖面距離不得大于5m。
(三)現澆混凝土二次襯砌
(1)現澆混凝土二次襯砌在隧道初期支護變形穩定后進行。
(2)鋼筋綁扎中,鋼筋骨架呈不穩定狀態時,必須設臨時支撐架。鋼筋骨架未形成整體且穩定前,嚴禁拆除臨時支撐架。
(3)澆筑側墻和拱部混凝土應自兩側拱腳開始,對稱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