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制度
1、建設工程抗震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
(1)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和施工全過程負責,確保建設工程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2)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 、結構體系、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等具體情況和使用維護要求記入使用說明書,并將使用說明書交付使用人或者買受人
(3)隔震減震裝置用于建設工程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取樣,送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4)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隔震減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5)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對抗震性能鑒定結果判定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且具備加固價值的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加固;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2、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
(1)《防震減災法》規定,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 ,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①重大建設工程;
②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③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④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⑤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建設工程
(2)按照《防震減災法》規定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建設工程,由所有權人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
3、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工程抗震監督管理
(1)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將設計文件等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批;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應當作為施工圖設計和審查的依據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建設工程抗震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①建設工程或者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②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③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資料;
④對抗震結構材料、構件和隔震減震裝置實施抽樣檢測;
⑤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施工現場;
⑥發現可能影響抗震質量的問題時,責令 關單位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