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知識點:
第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真題:
【多選題】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的機構有( )。
A.中國證監會
B.中國期貨業協會
C.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D.期貨交易所
【答案】BD
【單選題】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以下哪個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
A.中國期貨業協會
B.期貨交易所
C.中國證監會
D.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答案】C
【多選題】期貨公司董事、監理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 )。
A.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B.自律規則
C.行業規范
D.公司章程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