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交易經歷要求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自然人投資者和一般單位客戶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具備金融期貨仿真交易經歷或者期貨交易經歷。
第十五條 投資者的金融期貨仿真交易經歷應當包括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含)的金融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一筆委托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仿真交易數據,并根據查詢結果對投資者的仿真交易經歷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投資者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10筆以上(含)的成交記錄。
第四節 一般單位客戶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條 一般單位客戶申請開戶,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參與金融期貨交易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相關制度,并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
第五節 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從事金融期貨交易和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第三章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操作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適當性綜合評估,評估其是否適合參與金融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綜合評估情況填寫《金融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見附件),期貨公司會員總部審核人、營業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開戶復核人、開戶經辦人和投資者應當在綜合評估表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 綜合評估滿分為100分,其中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誠信狀況的分值上限分別為15分、20分、50分、15分。
對于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情況在該投資者綜合評估總分中扣減相應的分數,扣減分數不設上限。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要求投資者對綜合評估各項指標提供證明材料,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的項目評分為零。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第二節 基本情況評估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年齡與學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10分與5分,兩項評分相加為投資者基本情況得分。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實名制開戶的要求核實投資者身份和年齡。投資者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提供的學歷或者學位證明應當為畢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等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第三節 投資經歷評估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投資經歷包括期貨交易經歷與金融現貨交易經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20分與10分,兩項評分較高者為投資經歷得分。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和風險控制等情況對其投資經歷進行評分。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期貨交易經歷證明。
第二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機構業務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股票、債券或者外匯等交易對賬單作為金融現貨交易經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