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
(《 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 》于2010年2月9日發布實施,2013年8月12日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金融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和健康運行,督促期貨公司會員單位(以下簡稱會員單位)嚴格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關于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遵循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的核心 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合規制度,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三條 會員單位應當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將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貫穿于開戶流程管理的各個環節,理性選擇客戶,不得為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投資者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編碼。
第四條 會員單位在開戶時,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金融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征,測試投資者的金融期貨基礎知識,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不得協助投資者采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標準要求。
第五條 會員單位應當完善期貨經紀業務管理,加強對投資者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督促投資者遵守與金融期貨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持續開展投資者風險教育。
第六條 會員單位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客戶開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客戶開發人員、審核人員、服務人員、相關部門負責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期貨從業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會員單位應當要求本單位從業人員自覺遵守期貨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八條 會員單位應當完善客戶糾紛處理機制,為投資者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訴的途徑、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
會員單位應當督促投資者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會員單位,經告誡仍不改正的,協會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以下紀律懲戒:
(一)批評;
(二)協會內通報批評;
(三)通過媒體公開譴責;
(四)取消會員資格并公告。
對于相關違規期貨從業人員,協會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懲戒。
第十條 本規則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2013年9月3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