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操作要求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綜合評估滿分為100分,其中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誠信狀況的分值上限分別為15分、20分、50分、15分。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第二節基本情況評估
第二十三條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年齡與學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10分與5分,兩項評分相加為投資者基本情況得分。
第四節財務狀況評估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投資者本人的金融類資產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對其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分值上限為50分。
第三十一條投資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證明文件或者近一個月內的金融類資產證明文件作為財務狀況證明。
第三十二條投資者金融類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貨權益、債券、黃金、理財產品(計劃)等資產。
第三十七條投資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證明應當為稅務機關出具的收入納稅證明、銀行出具的工資流水單或者其他收入證明。
第五節誠信狀況評估
第四十一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數據庫,查詢投資者相關信息。
第四十二條投資者可以提供近兩個月內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或者其他信用證明文件作為誠信記錄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