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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
第二章、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操作要求
第一節可用資金要求
第四條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第二節知識測試要求
第七條一般單位客戶的指定下單人及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一下發至期貨公司會員。
交易所更新測試試卷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使用更新后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第十一條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于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第十三條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時間距投資者通過知識測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三節交易經歷要求
第十五條投資者的金融期貨仿真交易經歷應當包括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含)的金融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一筆委托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仿真交易數據,并根據查詢結果對投資者的仿真交易經歷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投資者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10筆以上(含)的成交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