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三十六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開市前,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規定或者約定最低余額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禁止其開倉。
2.【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據此規定,凈資產總額不是期貨公司對風險進行調整的依據。
3.【答案】A
【解析】除“期貨風險準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注,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
4.【答案】C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5.【答案】C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條。
6.【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七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以適當的技能,以小心謹慎、勤勉盡責和獨立客觀的態度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7.【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拒絕協會調查或檢查的,可以暫停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8.【答案】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情節嚴重的,由協會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或永久拒絕受理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9.【答案】A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對協會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訴。對協會的申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主管機關申訴或反映。
10.【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11.【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12.【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3.【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貨公司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除客戶認可的以外,交易數量發生錯誤的,多于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承擔,少于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補足或者賠償直接損失。
14.【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15.【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嚴格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16.【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條規定,因期貨交易所的過錯導致信息發布、交易指令處理錯誤,造成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直接經濟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系不可抗力的除外。
17.【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18.【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期貨公司進行混碼交易的,客戶不承擔責任,但期貨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客戶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戶應當承擔相應的交易結果。
19.【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超出客戶指令價位的范圍,將高于客戶指令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客戶指令價格買入后的差價利益占為已有的,客戶要求期貨公司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期貨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20.【答案】C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平均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