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33網校獨家發布2014年
期貨法律法規第十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考點試題,本系列試題以第七版期貨法律法規匯編為大綱編寫,陸續更新,敬請關注!
第十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一、單項選擇題
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期貨業協會或者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 )。
A.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B.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C.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D.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答案為A。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二、判斷是非題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