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期貨市場的構成
第四節 其他期貨中介與服務機構
一、券商(IntroduCingBroker,簡稱IB):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
提供服務:
(1)協助缸里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和交易設施
(3)其他。不得代理交易、結算和交割;不得代收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用于保證金。2012 年10 月,我國取消了對券商業務的行政審批,證券公司的該業務正常運行。
二、居間人:
獨立于期貨公司和客戶之外,接受期貨公司委托進行居間介紹,獨立承擔基于居間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組織。
注: 期貨公司的在職人員不得成為本公司和其他期貨公司的居間人。
三、期貨信息咨詢機構:
主要提供期貨行情軟件、交易系統及相關信息資訊服務。
四、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
是由交易所指定,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交易所有權對存管銀行的期貨結算業務進行監督。權利和義務在全員結算制度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下略有差異。
五、交割倉庫:
在我國,交割倉庫是由期貨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并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出具虛假倉單;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 出庫;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