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期貨市場基本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在期貨交易中,交易雙方按其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繳納保證金,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國際市場上保證金制度的特點如下。
(1)對交易者保證金的要求與其面臨的風險相對應。
(2)交易所根據合約特點設定最低保證金標準,并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節保證金水平。
(3)保證金的收取分級進行,分為會員保證金和客戶保證金。
(二)我國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特點
(1)對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規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比率,保證金比率隨交割的臨近而提高。
(2)隨著合約持倉量的增大,交易所逐步提高交易保證金比率。
(3)某期貨合約出現連續漲跌停板時,相應提高交易保證金比率。
(4)按結算價計算的連續若干個交易Et的價格累積漲跌幅達到一定程度時,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5)期貨合約交易異常時,按規定程序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比例。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1)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是對所有賬戶的交易及頭寸按不同品種、不同月份的合約分別進行結算并匯總。
(2)交易盈虧結算包括對平倉頭寸盈虧和對未平倉合約產生的浮動盈虧的結算。
(3)對交易頭寸所占用的保證金進行逐日結算。
(4)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是通過期貨交易分級結算體系實施的。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保證金不足時,會被要求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否則,其合約將會被強行平倉。
三、漲跌停板制度
(一)漲跌停板制度的內涵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制度,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的報價視為無效報價,不能成交。
漲跌停板制度的實施可以減少價格波動幅度,為實行保證金制度和當日無負債結算提供了條件。
(二)我國期貨漲跌停板制度的特點
我國期貨市場每日價格波動限制設定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一定百分比。
交易所對漲跌停板的調整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新上市的期貨合約,其漲跌停板幅度一般為合約規定漲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2)當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遇國家法定長假或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其漲跌停板幅度。
(3)對同時適用交易所規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漲跌停板情形的,其漲跌停板取高值。出現漲跌停板時,期貨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如下。
(1)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
(2)連續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時實行強制減倉。
四、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
(一)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某合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
國際市場上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的特點如下。
(1)根據不同期貨品種及合約的具體情況和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和調整持倉限額和持倉報告標準。
(2)臨近交割時,持倉限額及持倉報告標準降低。
(3)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只針對一般投機頭寸,套期保值頭寸、風險管理頭寸和套利頭寸可向交易所申請豁免。
(二)我國期貨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的特點
(1)交易所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的限倉數額及大戶報告標準。
(2)投機頭寸達持倉限量80%以上(含)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
(3)市場總持倉量不同,適用的持倉限額及持倉報告標準也不同。
(4)按照合約在交易過程中的不同時期確定不同限倉數額。
(5)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一般客戶適用不同標準。
五、強行平倉制度
(一)強行平倉制度的內涵
強行平倉是指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或客戶的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控制期貨交易風險。強行平倉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交易所對會員持倉實行的強行平倉;二是期貨公司對客戶持倉實行的強行平倉。
強行平倉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因賬戶交易保證金不足而實行強行平倉。
(2)因會員(客戶)違反持倉限額制度麗實行強行平倉。
(二)我國期貨強行平倉制度的規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交易所、期貨公司有權實行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未能在規定時限補足。
(2)客戶或會員持倉量超過限倉規定。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
(4)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
(5)其他情形。
六、風險警示制度
風險警示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告等制度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或化解風險。
七、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期貨交易有關信息的制度。
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發布下列信息:即時行情、持倉量和成交量排名情況、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