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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期貨基礎知識核心考點:期貨投資者
一、個人投資者
參與期貨交易的自然人稱為個人投資者。根據《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個人投資者在申請開立金融期貨交易編碼前,需先由期貨公司會員對對投資者的基礎知識、財務狀況、期貨投資經歷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
二、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范圍涵蓋生產者、加工貿易商以及金融機構、養老基金、對沖基金、投資基金等多種類型。其在資金實力、風險承受能力和交易的專業能力等方面更具有優勢。按投資對象不同劃分為以下兩種:
1、對沖基金,又稱避險基金,是指“風險對沖過的基金”,是一種充分利用各種金融衍生品的杠桿效應,承擔較高風險、追求較高收益的投資模式,屬于私募基金。最初是規避和化解轉移證券投資風險,現在是利用各種金融衍生品的杠桿效應,承擔高風險,追求高收益。一種集合投資。
2、商品投資基金:是指廣大投資者將資金集中起來,委托給專業的投資機構,并通過商品交易顧問(CTA)進行期貨和期權交易,投資者承擔風險并享受投資收益的一種集合投資方式。
3、商品投資基金和對沖基金的區別:
(1)、商品基金的投資領域小得多,投資對象主要在交易所的期貨和期權,不涉及股票債券和其他金融資產。
(2)、組織形式上商品基金運作比對沖基金規范、透明、風險相對小商品投資基金和對沖基金通常被稱為另類投資工具或其他投資工具。對沖基金的基金。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多個對沖基金,而不是投資于股票、債券以實現分散風險的目的。15—25個對沖基金管理人可以提供足夠的多元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