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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期貨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質測試大綱(董事層)

來源:233網校 2018-06-22 09:17:00

第二部分 法律法規

一、行政法規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一)期貨交易遵循原則、禁止行為

三公原則、誠信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行為。

依據:第三條

第三條 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二)期貨交易所性質

非營利性、自律管理、以全部財產承擔責任、負責人由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任命。

依據:第七條

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三)交易所風險管理制度

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依據: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準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四)期貨公司成立的條件

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從業資格。

依據:第十六條(一)、(二)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條件,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于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五)期貨公司禁止行為

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自營業務、不得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依據: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六)期貨經紀業務的行紀性質

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依據: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七)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要求

出示風險說明書、客戶簽字確認;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

依據: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八)期貨公司交易規則中的禁止行為

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擅自進行期貨交易、不得做獲利保證、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共擔風險。

依據: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九)客戶交易指令下達方式

書面、電話、互聯網、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應當明確、全面。

依據: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客戶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十)期貨交易保證金不得透支交易、保證金的屬性、保證金的用途

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交易所標準、客戶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保證金除規定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

依據: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會員所有,除用于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禁止混碼交易

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賬戶、設置交易編碼。

依據: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十二)期貨交易的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公司的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依據: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并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十三)強行平倉的義務性規定

期貨交易所對公司強行平倉義務、公司對客戶強行平倉義務。

依據: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十四)交割的規定

交易所統一組織、倉庫由交易所指定、不得限制交割總量、應當與交割倉庫協議。

依據: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交割倉庫由期貨交易所指定。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并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十五)期貨交易中承擔違約責任的順序

會員違約的責任承擔順序、客戶違約的責任承擔順序。

依據: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十六)實行分級結算的交易所的結算處理方式

結算擔保金制度,分級結算及控制風險。

依據: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采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采取其他相關措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十七)期貨業協會的性質與職責

自律性組織、社團法人。

依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四條 期貨業協會是期貨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期貨公司以及其他專門從事期貨經營的機構應當加入期貨業協會,并繳納會員費。

第四十六條 期貨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會員應當遵守的行業自律性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性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三)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

(四)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六)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七)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以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八)期貨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十八)期貨公司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出現經營風險的,監管機構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

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限期整改。

依據: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或者分支機構;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十九)期貨公司逾期未整改,監管機構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或者分支機構;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依據: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二十)期貨公司整改后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監管機構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

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依據:第五十五條第4款

第五十五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二十一)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監管機構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的措施

限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限制其資產。

依據: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 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期貨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等監管措施。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對該期貨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二十二)期貨公司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

依據: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

在股東按照前款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二、部門規章與規范性文件

(一)《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1、禁止控股股東等權利濫用

禁止權利濫用的主體;權利濫用的內容。

依據:第四條

第四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的資產或者挪用客戶資產,不得侵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2、監管主體

依據:第五條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3、期貨公司分支機構終止要求

依據: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終止分支機構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該分支機構客戶資產,結清分支機構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

期貨公司應當向分支機構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終止分支機構的決議文件;

(三)關于處理客戶資產、結清分支機構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期貨公司治理原則

依據: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5、對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人的要求

(1)期貨公司獨立經營、獨立核算;(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任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3)不得降低對其風險管理要求。

依據: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未依法經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期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6、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通知義務

依據: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 個工作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六)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七)變更名稱;

(八)合并、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九)被采取停業整頓、撤銷、接管、托管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解散、破產、關閉程序;

(十)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股權變更或者持續經營的情形。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列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7、期貨公司的通知、報告義務

具體情形

依據: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

(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期貨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

8、首席風險官

(1)職責;(2)報告義務;(3)解聘程序。

依據: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首席風險官發現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可能發生風險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董事會報告。

   期貨公司擬解聘首席風險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9、任職獨立性要求

(1)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2)不得兼任。

依據: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10、部門設置相關規定

合理設置部門及其職能;建立崗位責任制度;重點控制,確保前中后業務分開;交易、結算、財務業務的特殊要求。

依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合理設置業務部門及其職能,建立崗位責任制度,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交易、結算、財務業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

11、風險管理以及合規部門的設置

依據:辦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管理和控制期貨公司的經營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崗位,審查和稽核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性。

12、分支機構管理

依據: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不得超出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并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對相關業務的規定。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13、客戶保證金的權屬保護

保證金禁止占用、挪用;保證金不屬于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保證金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

依據: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第六十九條 客戶的保證金和委托資產屬于客戶資產,歸客戶所有。客戶資產應當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資產。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資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七十六條 除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劃轉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

14、禁止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

依據: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七十六條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墊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戶的保證金。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作他用。

15、期貨市場實施統一開戶制度

通過期貨市場客戶統一開戶系統實施期貨市場統一開戶。

依據:《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第四條

第四條 監控中心應當建立和維護期貨市場客戶統一開戶系統(以下簡稱統一開戶系統),對期貨公司提交的客戶資料進行復核,并將通過復核的客戶資料轉發給相關期貨交易所。

16、開戶實名制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進行實名制審核

依據:《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第九條

第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進行以下實名制審核:

(一)對照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個人客戶是否本人親自開戶,核實單位客戶是否由經授權的代理人開戶;

(二)確保客戶交易編碼申請表、期貨結算賬戶登記表、期貨經紀合同等開戶資料所記載的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

(二)《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

1、首席風險官的職責

首席風險官負責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首席風險官向期貨公司董事會負責。

依據:第二條

第二條 首席風險官是負責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首席風險官向期貨公司董事會負責。

2、首席風險官的任命程序

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依據:第六條

第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風險官。期貨公司設有獨立董事的,還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董事會選聘首席風險官,應當將其是否熟悉期貨法律法規、是否誠信守法、是否具備勝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作為主要判斷標準。

3、首席風險官的免職與免職程序

首席風險官任期屆滿前,期貨公司董事會無正當理由不得免除其職務。

擬免除職務應當提前通知本人,并且書面報告證監會派出機構。

依據: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 首席風險官任期屆滿前,期貨公司董事會無正當理由不得免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董事會擬免除首席風險官職務的,應當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規定將免職理由、首席風險官履行職責情況及替代人選名單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被免職的首席風險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解釋說明情況。

4、首席風險官的報告對象

首席風險官應當向期貨公司總經理、董事會和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依據: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首席風險官應當向期貨公司總經理、董事會和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狀況。

首席風險官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要求對期貨公司有關問題進行核查,并及時將核查結果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5、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性存在問題時,應采取的措施

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整改的向董事長、風險管理委員會或監事會報告,必要時可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依據: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之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總經理或者相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

總經理或者相關負責人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首席風險官應當及時向期貨公司董事長、董事會常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必要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未設監事會的期貨公司,可報告監事。

6、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采取的措施

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依據: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向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侵害客戶權益的;

(二)期貨公司資產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凍結或者用于擔保的;

(三)期貨公司凈資本無法持續達到監管標準的;

(四)期貨公司發生重大訴訟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五)股東干預期貨公司正常經營的;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上述情形,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首席風險官應當配合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7、首席風險官履職享有的職權

(一)參加或者列席與其履職相關的會議;

(二)查閱期貨公司的相關文件、檔案和資料;

(三)與期貨公司有關人員、為期貨公司提供審計、法律等中介服務的機構的有關人員進行談話;

(四)了解期貨公司業務執行情況。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依據: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首席風險官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享有下列職權:

(一)參加或者列席與其履職相關的會議;

(二)查閱期貨公司的相關文件、檔案和資料;

(三)與期貨公司有關人員、為期貨公司提供審計、法律等中介服務的機構的有關人員進行談話;

(四)了解期貨公司業務執行情況;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首席風險官不履行職責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承擔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更換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依據: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首席風險官不履行職責或者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對首席風險官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更換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9、首席風險官未履行報告義務的責任承擔

期貨公司發生嚴重違規或者出現重大風險,首席風險官未及時履行本規定所要求的報告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首席風險官已按照要求履行報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依據: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發生嚴重違規或者出現重大風險,首席風險官未及時履行本規定所要求的報告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首席風險官已按照要求履行報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三)《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義務

依據: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地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維護客戶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本公司的商業機會。

2、回避義務

依據: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四)《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1.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適用范圍

依據:第二條

第二條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2.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基本要求

依據:第三條

第三條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依據: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4. 經營機構應對投資者和產品或服務的適當性匹配作出判斷

依據: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對其適合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作出判斷,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對其適合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作出判斷。

 (五)《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1、保障基金的用途

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用于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

依據:第二條

第二條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2、期貨公司使用保障基金的前置程序

使用保障基金前,期貨公司應當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并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

依據: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并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3、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后面臨的罰則

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依據: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進行處罰,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1. 非金融企業投資境內金融機構的基本原則

立足主業,服務實體經濟。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當以服務實體經濟為目標,緊密圍繞企業自身主業發展需要,科學布局對金融機構投資,避免脫實向虛。

審慎經營,避免盲目擴張。企業應當強化資本約束,控制杠桿率,加強風險管理,確保對金融機構的投資行為與企業資本規模、經營管理水平相適應。

嚴格準入,強化股東資質、股權結構和資金來源審查。對金融機構股東按重要性不同實施差異化監管,明確準入和資質要求,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加強對股權結構的持續管理,強化資金來源真實性合規性監管。

隔離風險,嚴禁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建立健全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防火墻,加強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監管,嚴禁以各種方式挪用、擠占金融機構資金或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獨立自主經營,有效維護金融機構及相關利益人合法權益。

強化監管,有效防范風險。按照穿透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強化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監管協調和監管問責,有效處置和化解風險。

規范市場秩序與激發市場活力并重。在堅持企業依法依規投資金融機構的同時,支持金融機構股權多元化,拓寬資本補充渠道,促進企業與金融機構良性互動發展。

2. 非金融企業投資境內金融機構的準入要求

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應當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雄厚、公司治理規范、股權結構清晰、管理能力達標、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杠桿水平適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資金融業的商業計劃。嚴格限制商業計劃不合理、盲目向金融業擴張、投資金融業動機不純、風險管控薄弱的企業投資金融機構,防止其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

非金融企業投資境內金融機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關于法人機構股東條件的規定。企業成為控股股東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核心主業突出,業務發展具有可持續性。二是資本實力雄厚,具有持續出資能力。原則上需符合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40%、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等相關行業監管要求。三是公司治理規范,組織架構簡潔清晰,股東、受益所有人結構透明。出資企業為企業集團或處于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四是管理能力達標,擁有金融專業人才。

非金融企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脫離主業需要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風險管控薄弱;進行高杠桿投資;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濫用市場壟斷地位或技術優勢開展不正當競爭,操縱市場,擾亂金融秩序。

對所投資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的企業,5年內不得再投資成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

3. 加強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轉讓和拍賣管理

非金融企業質押所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金融機構的利益。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金融機構告知所持有金融機構股權被質押或解押信息。控股股權被質押的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其股權質押和解押的管理,并及時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信息。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有權限制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對所持有金融機構股權的質押比例。

非金融企業作為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轉讓所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應當告知受讓方需符合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受讓方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的資質條件,并按照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申請批準。因股權轉讓導致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股東變更相關信息。

為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加強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溝通協調,及時獲取金融機構股權拍賣信息。拍賣金融機構股權導致金融機構控股股東變更的,競買人應當符合本意見有關金融機構股東資質條件的規定。非金融企業持有的金融機構控股股權被拍賣,被控股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 投資資金來源的真實性合規性

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名股實債”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和抽逃資本,不得以理財資金、投資基金或其他金融產品等形式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穿透識別金融機構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嚴格規范一致行動人和受益所有人行為,禁止以代持、違規關聯等形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非金融企業以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行政許可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相關行政許可予以撤銷。

5. 完善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

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當具有簡明、清晰的股權結構,簡化投資層級,提高組織架構透明度。企業與所控股金融機構之間不得交叉持股。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機制,強化董事會決策機制,避免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企業派駐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基于專業判斷獨立履職。規范企業與所投資金融機構之間、企業所控股金融機構之間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交叉任職,企業與所投資金融機構之間、企業所控股金融機構之間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任。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監督制衡作用,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強化信息披露和外部監督,發揮資本市場和中介機構對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促進作用。

6.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非金融企業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的,應當建立與投資行為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指標體系、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等,防范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風險傳遞。

7.規范關聯交易

嚴格規范和監管非金融企業與所投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涉及關聯的金融服務和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規定,遵循市場化原則,定期報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報告。企業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準確識別關聯方,在資金用途、投資比例、事項報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實依法合規,防止利益輸送和風險轉移。金融機構應當遵循穿透原則要求,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嚴禁通過授信、擔保、資產購買和轉讓等方式開展不當關聯交易,不得通過多層嵌套等手段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不得通過“抽屜協議”、“陰陽合同”等形式規避監管。

8.防止濫用控制權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行使股東權利,通過派出具有履職素質和能力的股東代表參與公司治理,不得直接或變相套取、挪用、擠占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資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獨立自主經營,不受不當干預。鼓勵金融機構的債權人、員工對企業的不當干預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9.建立健全風險隔離機制

企業成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的,應當建立健全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的法人、資金、財務、交易、信息、人員等相互隔離的防火墻制度。有效規范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共同營銷、信息共享,以及共用營業設施、營業場所和操作系統等行為。

10.構建有效風險處置機制

金融機構出現風險時,金融機構應當首先承擔風險處置的主體責任,通過資產處置、市場融資等方式,積極處置和化解相關風險。控股出險金融機構的企業也應當積極配合開展風險處置,依法承擔股東責任和義務。

11.加強對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穿透監管

金融管理部門根據穿透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金融機構股東資質、入股資金來源、治理結構、關聯交易等作為監管重點,特別是強化治理結構和關聯交易監管,要求金融機構說明并定期更新股權結構相關信息,包括持股比例、關聯方及關聯關系等,穿透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他關聯人和一致行動人;未按規定如實報告的,依法從重給予處罰。金融管理部門對投資控股金融機構的企業,因履行監管職責,需要穿透了解控股股東相關資質的,可要求相關企業提交財務報告和相關資料,并就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問詢。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創新監管方式,運用大數據監管、信用監管等手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相關信息納入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加強信息披露。

(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1.境內特定品種的確定及公布。

境內特定品種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確定并公布。

依據:第二條第四款。

第二條 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我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交易者,是指從事期貨交易并承擔交易結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依法擁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設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資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境內特定品種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確定并公布。

2.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法定義務。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

依據:第四條

第四條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并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

3.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的條件。

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所在國(地區)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備充足的流動資本;(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經營行為規范;(四)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據:第五條

第五條 境外交易者可以委托境內期貨公司(以下簡稱期貨公司)或者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經期貨交易所批準,符合條件的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地區)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備充足的流動資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四)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4.境外經紀機構直接入場交易及委托期貨公司入場交易。

經期貨交易所批準,符合條件的境外經紀機構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貨交易所以自己的名義為境外交易者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境外經紀機構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可以委托期貨公司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期貨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義為該境外經紀機構進行交易。

依據:第六條

第六條 境外經紀機構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可以委托期貨公司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期貨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義為該境外經紀機構進行交易。

經期貨交易所批準,符合條件的境外經紀機構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貨交易所以自己的名義為境外交易者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且其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5.境外交易者的開戶材料。

境外交易者應當以真實合法身份辦理開戶,如實提供境外公民身份證明、境外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依據:第十條。

第十條 境外交易者應當以真實合法身份辦理開戶,如實提供境外公民身份證明、境外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有效證明文件。境外交易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及要求由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另行規定。

6. 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交易者適當性制度

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實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執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境外交易者應當遵守交易者適當性制度。

依據: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實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執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境外交易者應當遵守交易者適當性制度。

7.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持倉報告義務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持倉達到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依據: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持倉達到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境外交易者未報告的,受托交易的期貨公司、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8.期貨公司的交易報送義務和相關義務負責人

期貨公司應當在月度、年度報告中報送接受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情況。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負責對本公司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等義務。

依據: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月度、年度報告中報送接受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情況。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負責對本公司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等義務。

9. 期貨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信息或者書面資料報送、配合詢問及檢查義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職責要求期貨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提供以下信息或者書面資料,并進行必要的詢問和檢查。(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賬戶、所有子賬戶的最終受益人姓名(名稱)、國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及相關信息、資金來源等;(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賬戶、所有子賬戶的指令下達人姓名、國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及相關信息等;(三)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賬戶、所有子賬戶資金劃撥、使用的明細資料;(四)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賬戶、所有子賬戶交易的明細資料;(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據: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職責要求期貨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提供下列信息或者書面資料,并進行必要的詢問和檢查:

(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賬戶、所有子賬戶的最終受益人姓名(名稱)、國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及相關信息、資金來源等;

(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賬戶、所有子賬戶的指令下達人姓名、國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及相關信息等;

(三)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賬戶、所有子賬戶資金劃撥、使用的明細資料;

(四)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賬戶、所有子賬戶交易的明細資料;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

(一)《刑法》修正案

1、期貨內幕交易罪

期貨內幕交易罪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四條

第四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2、操縱期貨市場罪

操縱期貨市場罪的行為類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七條

第七條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七條

第七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

依據: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2、期貨公司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超出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承擔

依據: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超出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該分支機構不能承擔的,由期貨公司承擔。

客戶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期貨公司司法協助義務

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需要通過期貨公司查詢、凍結、劃撥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期貨公司應當予以協助。

依據:第八條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需要通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查詢、凍結、劃撥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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