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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期貨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質測試大綱(董事層)

來源:233網校 2018-06-22 09:17:00

第四部分 期貨經營機構的創新發展

一、期貨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基本原則

1、堅持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推進期貨經營機構的業務和產品創新,實現場內場外市場協調發展;

2、堅持以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為取向,著力提升期貨經營機構的核心競爭力,加快形成功能齊備、服務有效、結構合理、經營穩健的現代期貨及衍生品服務體系;

3、堅持創新發展與防范風險并重,鼓勵期貨經營機構自主創新,自擔風險,始終把風險管理貫穿于創新發展的全過程,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4、堅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樹立誠信合規的行業文化,促進期貨市場穩定健康運行。 

二、增強期貨經營機構競爭力

1、明確期貨經營機構作為期貨及衍生品服務提供商的基本定位,充分發揮風險管理和資產定價的基礎服務功能;期貨經營機構應特色化、專業化和差異化發展,建立健全包括期貨經紀、投資咨詢、中間介紹、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在內的衍生品服務體系。有條件的期貨公司可開展集團化經營,努力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衍生品服務集團。中小期貨經營機構應差異化競爭和專業化發展;

2、堅持市場化導向,做優做強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可以多種方式開展境內外并購重組。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可進行股權和債權融資,在境內外發行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增強資本實力。期貨公司可以自主決定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期貨公司可通過管理層持股、員工持股等股權激勵機制。期貨公司可依法進入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機構間市場等各類合法交易場所開展衍生品及相關業務。拓寬期貨公司自有資金使用范圍;

3、期貨公司業務應轉型升級。期貨公司要強化客戶結算職能,為場內、場外衍生品交易提供結算和風險控制服務,為各類期貨資產管理機構提供部分后臺外包服務,利用互聯網技術創新產品、業務和交易方式。在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前提下進行網上開戶;

4、發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拓寬大宗商品倉單等期貨資管產品投資范圍,期貨公司可設立或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發行期貨資管產品參與境外衍生品交易。

三、期貨經營機構的行業準入

進一步簡政放權,調整減少行政審批、核準和備案事項。支持民營資本、專業人員等各類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出資設立期貨經營機構。研究實施公開透明、進退有序的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研究期貨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交叉申請業務牌照的政策。支持期貨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參股的方式探索綜合經營。全面評估和清理整合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取消對期貨經營機構日常經營活動不必要的管制。 

四、期貨經營機構的對外開放

外資可參股境內期貨經營機構,境外機構可依法參與境內期貨公司的兼并重組。期貨公司可以為境外機構參與境內期貨市場提供交易結算服務。期貨經營機構境外子公司可開展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業務。擴大QFII、RQFII參與期貨及衍生品交易的范圍。期貨經營機構可以在境外設立、收購公司,為境內企業“走出去”提供配套金融服務。期貨經營機構可與境外機構合作,擴大對境外市場的服務范圍。

五、場外衍生品業務

期貨經營機構可開展場外期權、遠期、互換等場外衍生品交易,規范發展期貨經營機構柜臺業務,自主創設場外衍生品合約,服務實體經濟風險管理需要。不斷完善統一適用于證券期貨市場的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和相關配套規則。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建立交易報告庫,實施場外衍生品業務統一的監測監控,提高場外市場透明度。研究制訂相關規則,支持交易所及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為場外衍生品提供交易轉讓、集中清算等服務。加強對期貨經營機構場外衍生品業務的資本充足性監管。 

六、創新業務的風險防范

1、期貨經營機構要建立與創新發展相適應的風險責任機制,開展負責任的創新,嚴格落實風險防范的主體責任;

2、規范股東行為,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責任;

3、強化首席風險官的作用。建立有效的業務隔離制度;

4、防范內幕交易、利益輸送以及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5、加強信息技術安全保障。

七、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依據:《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

(一)期貨咨詢從業資格許可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投資咨詢業務均需取得業務資格。

依據:第三條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

未取得規定資格的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二)禁止行為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投資咨詢業務禁止行為。

依據: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約定分享收益或共擔風險;

(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三)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四)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五)期貨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接受客戶委托代為從事期貨交易。

(三)利益沖突處理原則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與客戶之間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予以處理。

不同客戶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的,應當遵循公平對待的原則予以處理。

依據: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與客戶之間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予以處理;不同客戶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的,應當遵循公平對待的原則予以處理。

(四)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必須取得資格方可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依據:第三條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

未取得規定資格的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五)期貨公司投資咨詢業務信息公示的場所及內容要求

依據: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信息公示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公司網站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上公示公司的業務資格、人員的從業資格、服務內容、投訴方式等相關信息。

(六)掌握期貨公司及從業人員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禁止性行為

依據: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約定分享收益或共擔風險;

(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三)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四)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五)期貨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接受客戶委托代為從事期貨交易。

(七)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客戶適當性管理原則

依據: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事前了解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情況,認真評估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并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保存客戶相關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針對客戶期貨投資咨詢具體服務需求,揭示期貨市場風險,明確告知客戶獨立承擔期貨市場風險。

(八)分析研究報告制作的形式及載明事項,強調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

依據: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研究分析人員應當對研究分析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合理。

研究分析報告應當制作形成適當的書面或者電子文本形式,載明期貨公司名稱及其業務資格、研究分析人員姓名、從業證號、制作日期等內容,同時注明相關信息資料的來源、研究分析意見的局限性與使用者風險提示。

期貨公司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八、資產管理業務

(一)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原則

依據:《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三條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范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范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資產管理業務的業務范圍

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二條

第六十六條 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多個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二條

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托,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托資產進行投資,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九、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

依據:《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工作指引(修訂)》

(一)風險管理子公司設立條件及備案程序

依據:《指引》第七條~第九條

第七條 期貨公司設立風險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一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不低于B類B級。

(二)備案時期貨公司凈資本不低于3億元,最近6個月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且設立風險管理公司后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

(三)具有可行的業務試點方案。

(四)具有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風險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設立風險管理公司開展業務試點的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出具);

(三)期貨公司最近6個月《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SR-1表)》;

(四)期貨公司關于風險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五)期貨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六)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在工商登記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自律承諾書;

(二)風險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稱、住所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

(三)風險管理公司人員信息,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

(四)風險管理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風險管理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風險管理子公司服務客戶的類別

依據:《指引》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適當性管理和資信評估制度。

風險管理公司在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服務和產品時,應當充分揭示業務和產品的風險,將適當的服務和產品提供給適當的客戶。

(三)風險管理子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依據:《指引》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風險管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從事依法應由期貨公司經營的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等業務;

(二)誤導或欺詐客戶;

(三)侵占、挪用客戶資產;

(四)泄漏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利用該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與客戶之間、在服務的不同客戶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六)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七)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信息;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關于加強風險管理公司合規風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期協字〔2016〕5號)

一、規范業務行為,加強合規自律

風險管理公司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除應嚴格遵守《指引》等自律規則外,還應充分評估可能涉及的違反證券、期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風險。風險管理公司除不得開展《指引》第十六條禁止開展的業務外,禁止開展以下業務或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私募基金的名義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凡已經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應于2016 年2 月29 日前注銷登記。

(二)違反賬戶實名制要求,將自有證券、期貨賬戶出借或授權給他人使用。

二、加強內部控制,強化風控措施

風險管理公司應建立并認真落實與風險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防范、控制和及時處置風險:

(一)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度,對于不符合實際業務情況的制度及時進行修訂完善后報協會備案,對于正式實施的各項制度必須嚴格執行,杜絕內控制度形同虛設、執行不力等問題。

(二)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嚴格落實客戶適當性要求,加強對客戶資信的評估,有效防范信用違約風險。

(三)重視創新審核制度建設,對新業務或新產品的合規性、客戶適當性、風險程度等方面建立全面審核與評估體系。

(四)期貨公司高管人員及從業人員不得在子公司違規兼職,不得以兼任子公司董事、監事的名義實際擔任財務、風控、合規等崗位負責人。

(五)風險管理公司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崗位應配備專職人員,不得出現交易人員同時兼任風險控制崗位的情況,風險管理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在所屬期貨公司的其他下設機構兼職。

(六)風險管理公司與期貨公司(母公司)、受同一期貨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風險管理子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之間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各關聯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墻制度,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嚴禁利益輸送和損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

期貨公司應當認真履行股東職責,加強對風險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規和《指引》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建立完善對風險管理子公司的授權和內控機制,期貨公司的外部監督不得代替風險管理公司的內部風控措施。

《關于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公司合規風控的通知》(中期協字〔2017〕38 號)

四、風險管理公司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業務,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為客戶提供融資或者變相融資服務;(二)收取明顯超過履約保障需要的保證金;(三)依照客戶指令使用保證金;(四)為非標資產規避監管行為提供服務或便利;(五)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風險管理公司設立的子公司不得開展合作套保、場外衍生品交易和做市等向客戶提供金融工具服務的業務,且業務類型不得超過母公司的備案業務。【經理/首風】

上述條款中的“場外衍生品”指在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交易的,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標的資產的金融協議。其中,標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股票、指數、基金、利率、匯率、信用及其相關衍生品;金融協議的類型包括遠期、互換(掉期)、期權以及具備其中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組合。

《關于規范風險管理公司經營范圍和名稱的通知》(中期協函字〔2017〕233號)

一、風險管理公司經營范圍不得包含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等屬于期貨公司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的業務,以及其他金融持牌機構的專營業務;

二、風險管理公司的名稱不得帶有上述禁止列入經營范圍的業務字樣。

(四)期貨公司與子公司的業務隔離要求,防范利益沖突

依據:《指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利益沖突識別和管理機制,識別期貨公司的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等業務與風險管理公司業務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評估其影響范圍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沖突風險。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與風險管理公司之間、風險管理公司與期貨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有效的業務隔離機制,加強對敏感信息的隔離、監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當流動和使用,防范風險傳遞、內幕交易、利益輸送以及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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