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期貨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
一、關于股東、股東會的相關規定
(一)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關系的界定
依據:《公司法》附則第二百一十六條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二)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議與表決
1.股東會的職權
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計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股東會議與表決
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股東會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股東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對期貨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行為的監管規定
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
在股東按照前款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四)期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獨立經營等方面的監管規定
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未依法經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期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五)禁止公司股東等濫用權利
依據:《公司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資產或者挪用客戶資產,不得侵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六)期貨公司不得對外擔保、不得為利益相關者提供融資的規定
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七)股東與期貨公司發生重大變動時的通知、報告事項
股東發生重大變動時向期貨公司的通知義務;期貨公司重大變動時向股東的報告義務
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七條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 個工作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六)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七)變更名稱;
(八)合并、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九)被采取停業整頓、撤銷、接管、托管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解散、破產、關閉程序;
(十)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股權變更或者持續經營的情形。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列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
(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期貨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
二、關于董事、董事會的相關規定
(一)董事會及其職責、董事任期、召開會議
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
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獨立董事
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期貨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在期貨公司擔任董事會以外的職務,不得與本期貨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三)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規定
資格條件,責任追究,變更登記
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公司法》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公司法》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三、關于監事、監事會的相關規定
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
監事會及其職責、監事任期、監事職權、不得兼任監事的人員等規定。
依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 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適當人選和任職獨立性規定
(一)期貨公司任職獨立性規定
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個人兼任。
(二)期貨公司獨立董事不適當人選的規定
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九條
第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四)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五)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三)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申請任職資格的情形
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七)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八)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適當人選的規定
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大事項,造成嚴重后果;
(二)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
(三)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后果;
(四) 1年內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對期貨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能履職、代行職責、分工調整、及其他影響履責等情形的報告
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公司決定的人員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第四十七條 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期貨公司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非法或者不當干預,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貨公司發生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風險的,該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五、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準則、禁止性規定、兼職規定
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最多可以在期貨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之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
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的,應當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應當重點關注和保護客戶、中小股東的利益,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地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維護客戶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本公司的商業機會。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客戶保證金安全完整。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六、《公司法》關于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
公司有利潤時,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分配原則;一般按持股比例分配(章程有規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依據: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p>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一百六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七、期貨公司內部控制基本原則
依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四條
第四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并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八、期貨公司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包括的基本要素
依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五條
第五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控制活動??刂苹顒邮瞧髽I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企業及時、準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內部監督。內部監督是企業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九、期貨公司的主要風險類型
1.市場風險
價格波動幅度大,行情表現為連續漲或跌停板,虧損一方難以退出,客戶出現爆倉風險。
2.操作風險
表現為期貨公司在期貨代理業務各環節上因操作失誤和管理不善而產生的風險。
3.流動性風險
期貨公司不能如期滿足客戶提取保證金不能如期償還流動性負債而導致的資金風險。
4.技術風險
公司電腦硬件、軟件及網絡系統出現故障而產生的風險。
5.法律風險
因客戶提出法律訴訟而產生的風險。
6.道德風險
來自客戶與公司從業人員兩個方面??蛻舯瑐}往往從市場風險轉化為信用風險,而從業人員內外勾結或不講職業道德也會給公司造成損失。
十、期貨公司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它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資產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其它資產,也不得在期貨公司經紀業務中提出降低風險管理的要求。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控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準。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客戶保證金全額存放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內,并按照保證金存管監控的規定,及時向保證金存管監控中心報送真實的信息。嚴禁給客戶透支交易,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強行平倉。
期貨公司應當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期貨公司不能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營業部,也不能將營業部承包、租賃或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獨立的風險管理系統,規范、完善的業務操作流程和
風險管理制度。
十一、期貨公司分類評價
依據:《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期貨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類11個級別。
(一)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最高,能夠較好控制業務風險;
(二)B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較高,能夠控制業務風險;
(三)C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一般,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規?;酒ヅ洌?/p>
(四)D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較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
(五)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十六條 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4類10個級別的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每年結合行業發展狀況和以前年度分類結果,根據全部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分布情況,按照一定的分值區間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