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職責與履職保障
第十九條 首席風險官應當向期貨公司總經理、董事會和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狀況。
首席風險官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要求對期貨公司有關問題進行核查,并及時將核查結果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條 首席風險官應當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中可能發生的違規事項和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質詢和調查,并重點檢查期貨公司是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以下制度:
(一)期貨公司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
?。ǘ┢谪浌撅L險監管指標管理制度;
?。ㄈ┢谪浌局卫砗蛢炔靠刂浦贫龋?
?。ㄋ模┢谪浌窘浖o業務規則、結算業務規則、客戶風險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ㄎ澹┢谪浌締T工近親屬持倉報告制度;
(六)其他對客戶資產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貨公司持續穩健經營有重要影響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 對于依法委托其他機構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期貨公司,除第二十條所列事項外,首席風險官還應當監督檢查以下事項:
?。ㄒ唬┦欠翊嬖诜欠ㄎ谢蛘叱秶械惹樾?;
(二)在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客戶出入金、與中間介紹機構風險隔離等關鍵業務環節,期貨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風險;
?。ㄈ┦欠衽c中間介紹機構建立了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在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方面,與中間介紹機構的職責協作程序是否明確且符合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于取得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結算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除第二十條所列事項外,首席風險官還應當監督檢查以下事項:
?。ㄒ唬┦欠窠⑴c全面結算業務相適應的結算業務制度和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
(二)是否公平對待本公司客戶的權益和受托結算的其他期貨公司及其客戶的權益,是否存在濫用結算權利侵害受托結算的其他期貨公司及其客戶的利益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之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總經理或者相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
總經理或者相關負責人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首席風險官應當及時向期貨公司董事長、董事會常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必要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未設監事會的期貨公司,可報告監事。
第二十四條 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向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ㄒ唬┥嫦诱加?、挪用客戶保證金等侵害客戶權益的;
?。ǘ┢谪浌举Y產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凍結或者用于擔保的;
?。ㄈ┢谪浌緝糍Y本無法持續達到監管標準的;
?。ㄋ模┢谪浌景l生重大訴訟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ㄎ澹┕蓶|干預期貨公司正常經營的;
?。┲袊C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上述情形,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首席風險官應當配合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五條 首席風險官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享有下列職權:
(一)參加或者列席與其履職相關的會議;
?。ǘ┎殚喥谪浌镜南嚓P文件、檔案和資料;
?。ㄈ┡c期貨公司有關人員、為期貨公司提供審計、法律等中介服務的機構的有關人員進行談話;
(四)了解期貨公司業務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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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首席風險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撓首席風險官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股東、董事不得違反公司規定的程序,越過董事會直接向首席風險官下達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風險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