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試用期條款(F19-F21)
1、試用期的限制
A: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B: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C: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D: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表:
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期限 |
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 | 禁止約定試用期 |
3個月-不滿1年 | ≤1個月 |
1年-不滿3年 | ≤2個月 |
3年以上/無固定期限 | ≤6個月 |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該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下篇接可備條款中的服務(wù)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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