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保密和競業限制條款的相關內容如下
1、保密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2、競業限制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二年。
關于競業限制條款
注意:除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 不得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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