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哪種情形下,可以適用監外執行?
A. 張某因盜竊被判無期徒刑,在獄中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
B. 王某因故意殺人被判無期徒刑,在獄中懷有身孕
C. 李某被判有期徒刑l0年,在獄中自殺未遂,喪失生活能力
D. 趙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撫養人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B。本題考查了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的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梢詴河璞O外執行:(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選項A不可以,因為張某判了無期徒刑,不能監外執行。選項B可以,因為雖然王某判了無期徒刑,但是如果其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可以作為特殊情形予以監外執行。選項C不可以,因為具有自傷自殘的情形。選項D不可以,因為不具有法條規定的情形。
12 搜查是指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索、檢查的一種偵查行為,下列關于搜查的說法正確的是:
A. 搜查只能由公、檢、法專門機關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
B.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C. 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及他的家屬、鄰居還有見證人同時在場
D. 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D。本題考查的是搜查的基本規則。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人民法院是專門的審判機關,不能進行偵查活動。所以A項錯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l37條的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因此BC項錯誤。B項錯在法律并不要求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同時在場。C項錯在搜查無須醫師。 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公安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人民檢察院的搜查證,要由檢察長簽發。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所以D項正確。
13 關于被害人承諾的說法,下列正確的選項是:
A. 根據“得承諾的行為不違法”這句格言,拐賣兒童的行為,如果得到兒童的承諾,就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B. 如果數名婦女同意數位男子同時對其實施性行為,因為婦女有處分自己性自由的權利,所以該行為一定不構成犯罪
C. 發生火災之際,為了避免燒毀被害人的貴重財產,闖入被害人屋內幫其搬出貴重物品的行為,雖然沒有被害人現實承諾,但推定承諾,排除犯罪成立
D. 行為人冒充婦女的丈夫實施奸淫行為時,黑夜中的婦女以為對方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發生性關系的,因沒有侵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所以行為人不構成****罪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A項承諾者必須對其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也可能侵犯其他法益因而構成其他犯罪,B 項行為雖不構成****罪,但可能構成聚眾淫亂罪;c 項現實上雖不具有被害人的承諾,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實真相后當然會承諾,推定承諾;D項承諾必須出于被害人的真實意志,如果因為受騙而對所放棄的法益的種類、范圍或者危險性發生了錯誤認識,其所作出的承諾無效。故C項當選。
14 甲是某市公路管理局局長,某建筑承包商朱某請甲罐E承包某路段的工程上幫忙,并表示事成之后愿意將一套價值150萬元的別墅以30萬元的優惠價賣給甲,甲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朱某承攬到該路段工程。同時表示自己不想買房,要求求朱某以30萬元的價格把該別墅賣給乙,朱某同意,甲同時告知讓乙以自己的名義用30萬元的價格買下該別墅。事后查明乙是甲的情婦。關于本案,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 甲構成受賄罪
B. 朱某構成行賄罪
C. 乙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D. 乙構成受賄罪共犯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本案中雖然未交代乙對甲與建筑承包商之間的交易是否知情,但據生活常識和情婦(夫)關系推斷,其應當然知道二者之間存在不正當的錢權交易情形,故甲乙成立受賄罪共犯,只有在不成立共犯的前提下,乙才單獨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故C當選。
15 關于刑法上因果關系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 甲為搶劫而毆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隨后追趕。章某在逃跑時錢包不慎從身上掉下,甲拾得錢包后離開。甲的暴力行為和取得財物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B. 乙基于殺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見程某受傷后十分痛苦,便將其送到醫院,但醫生的治療存在重大失誤,導致程某死亡。乙的行為和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C. 丙經過鐵路道口時,遇見正在值班的熟人項某,便與其聊天,導致項某未及時放下欄桿,火車通過時將黃某軋死。丙的行為與黃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D. 丁為殺害李某而打其頭部,使其受致命傷,2小時之后必死無疑。在李某哀求下,丁開車送其去醫院。20分鐘后,高某駕駛卡車超速行駛,撞向丁的汽車致李某當場死亡。丁的行為和李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在選項A中,甲為了搶劫使用了暴力,并且也取得了財物。但該財物是被害人被追趕時不小心掉下的,而不是暴力導致。B 項是介入因素導致了程某的死亡。所以因果關系中斷。C項中項某的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與丙的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D項同樣存在因果關系中斷的問題。本題中BD選項性質相同,只是描述不同而已。故B項當選。
16 關于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下列哪一種說法正確?
A. 婦女和丈夫不能作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
B.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傷后果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C. 行為人偷看婦女洗澡的,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論處
D. 在公共場所露陰、自慰,即使不強迫婦女觀看,也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論處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根據《刑法》第237條的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就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而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法定刑較高。A項婦女和丈夫也可成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如丈夫公然將通奸的妻子赤身****游街示眾的。據《刑法》的規定可知CD項不構成本罪。B項不是結果加重犯。故8當選。
17 甲拐騙了5名兒童,偷盜了2名嬰兒,并準備全部賣往A地。在運送過程中甲因害怕他們哭鬧,給他們注射了麻醉藥。由于麻醉藥過量,致使2名嬰兒死芒,5名兒童處于嚴重昏迷狀態,后經救治康復。對甲的行為應以何罪論處?
A. 拐賣兒童罪
B. 拐騙兒童罪
C. 過失致人死亡罪
D. 綁架罪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根據《刑法》第240條的規定,在拐賣兒童罪中,拐賣是指以出賣為目的而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任何一種行為。本題中,行為人是基于出賣的目的拐騙兒童的,成立拐賣兒童罪。在拐賣兒童罪中過失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拐賣兒童罪的結果加重犯。《刑法》第240條第1款第7項規定了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加重處罰。故甲的行為只能認定為是拐賣兒童罪一罪。需要說明的是,刑法條文中的“造成被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死芒”均是指過失致人死亡,如果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殺害被害人的,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所以,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僅定拐賣婦女兒童罪一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作為加重處罰情節。故A項正確,C 項錯誤。
B選項中,拐騙兒童罪中行為人不具有出賣目的,而本題中甲具有出賣的目的,故其拐騙兒童的行為不成立拐騙兒童罪。
D選項中,綁架罪中,行為人控制被害人后向第三人索要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而本題中甲拐騙和偷盜兒童的行為是為了出賣,所以,不成立綁架罪。
18 在一起故意傷害案中,被害人周某頭部受傷。公安機關派法醫對被害人周某進行了傷情鑒定。由于被害人周某被打后精神恍惚,父母帶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對傷害情況及精神狀況進行了檢查,并由醫院出具了傷害情況和精神狀況診斷書,本案中,哪一項屬于證據種類中的鑒定意見?
A. 醫院出具的傷情診斷書
B. 法醫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C. 醫院出具的精神狀況診斷書
D. 醫院出具的傷情診斷書、精神狀況診斷書和法醫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鑒定意見,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所作的書面結論。應當注意的是,被害人自己到醫院所作的有關傷害情況的診斷書、鑒定書,不屬于鑒定意見。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19 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審理。體現了刑事訴訟中的哪一原則?
A. 直接言詞原則
B. 辯論原則
C. 集中審理原則
D. 公開審判原則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集中審理原則,又稱不中斷審理原則,是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當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審理的訴訟原則。集中審理原則的主要內容:(1)一個案件組成一個審判庭進行審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終應由同一法庭進行審判。在案件審理開始后尚未結束前不允許法庭再審理其他任何案件。(2)法庭成員不得更換。對于因故不能繼續參加審理的,應由始終在場的候補法官、候補陪審員替換。否則,應重新審判。(3)集中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4)庭審不中斷并迅速作出裁判。由此可知,本題選項C正確。
20 甲為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某國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乙為國家工作人員,是該公司財務部主管。甲與乙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單位的財物100萬元。對甲-乙兩人應當如何定性?
A. 甲定職務侵占罪,乙定貪污罪,兩人不是共同犯罪
B. 甲定職務侵占罪,乙定貪污罪,但兩人是共同犯罪
C. 甲定職務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職務侵占罪
D. 乙定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貪污罪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 C。本題考查的是身份犯與共犯的問題。身份可以分為構成身份與加減身份,前者是指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夠獨立地構成該罪,當然,可以成為該罪的幫助犯、教唆犯,只是不能實施實行行為,例如,貪污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后者是指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刑罰的輕重,如非法拘禁罪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該類犯罪的,從重處罰。但本題考查的是兩個具有不同構成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犯罪時如何處理的問題。本題中涉及的是具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共同實施侵吞單位財物行為的定性。前者的身份是職務侵占罪所要求的,后者的身份是貪污罪所要求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伺題的解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問題是,如果難以區分主從犯的,如何處理?一般認為,此時原則上根據行為人職務高低確定主從犯,職務高的視為主犯;行為人職務相同的,根據行為人的職權與被占有財物的關系確定主從犯,關系更密切的,該行為人視為主犯。確實難以區分主、從犯的,均可視為主犯,這樣就形成想象競合犯原理,擇一重罪,原則上定貪污罪。本案中,甲、乙均利用了各自的身份,即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行為,單看案情,無法區分主從犯,但由于甲的職務高,推定甲為主犯,因此,二人成立;職務侵占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