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李某準備好毒藥后放在自己的書架上,打算在張三到訪時給張三喝。但在張三到訪前,李某的女兒誤當飲料喝了毒藥。關于李某的正確說法是:
A. 成立故意殺人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
B. 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
C. 故意殺人罪既遂
D. 故意殺人罪的預備與意外事件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李某的行為缺乏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的類型性,尚未著手。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實質區別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險程度不同,而不是危險的有無不同。故BC項錯誤。意外事件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對于李某女兒喝毒的結果,李某主觀上不存在故意的心態,但李某應當預見到將毒藥放在自己的書架上會導致女兒誤喝的可能性,從這一意義上看,李某主觀上具有過失。李某實施了一個行為,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毆人死亡罪兩個罪名,是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罰。故D項錯誤。本題答案為A。
22 關于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行為,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 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均應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進行評價
B.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依授權行使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許可權
C. 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組織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D. 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許可決定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B。依據《行政許可法》第20條第l款的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13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但是《行政處罰法》中并沒有類似的規定。故A項錯誤。依據《行政處罰法》第17條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法》第23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兩法在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方面的規定是相同的.故B項正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l8條第l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l9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19條規定,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而《行政許可法》第24條第l款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可見,行政處罰中的被委托組織必須是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而行政許可中的被委托組織必須是行政機關。兩者的范圍截然不同,故C項錯誤,依據《行政許可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43條的規定,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38條的規定,作出決定。該法第38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可見,行政許可決定是根據聽證筆錄作出的,而行政處罰決定則是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聽證筆錄只是調查結果的一種,但不一定是行政處罰的根據。故D項認為,行政處罰決定也必須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是錯誤的。
23 錢某持盜來的身份證及偽適的空頭支票,騙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盤4000張,票面金額3.5萬元。物價部門進行贓物估價鑒定的意見為:“盜版光盤無價值”。對錢某騙取光盤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
A. 錢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B. 錢某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的既遂,數額按票面金額計算
C. 錢某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的未遂
D. 錢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既遂,數額按票面金額計算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B。錢某以簽發空頭支票的方式騙取財物的行為,既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由于票據詐騙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殊條款與普通條款的法條競合關系,根據特殊條款優于普通條款的原則,錢某的行為不可能被認定為詐騙罪,只能認定為票據詐騙罪,所以選項AD錯誤。本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看待盜版光盤的價值問題。刑法不僅保護客觀上有價值的物。對于客觀上沒有價值,但是所有人、占有人認為它有價值,社會觀念也認為這種物值得刑法保護的,也予以保護。雖然物價部門鑒定意見為盜版光盤無價值,但被害人某音像中心卻因為錢某的詐騙行為損失了3.5萬元的利益,而錢某也獲得了3.5萬元的利益。所以可以按票面金額來計算票據詐騙的數額,而不能認定為未遂,故B項正確,C項錯誤。再者,行為人是利用票據詐騙,票據是發揮了3.5萬元的作用的。
24 2012年n月,甲與乙合謀共同詐騙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審查本 案期間,甲主動交代曾在2006年3月間詐騙張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犯罪事實。關于甲詐騙金額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 34000元
B. 30000元
C. 19000元
D. 15000元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甲在2006年3月間詐騙張某4000元的犯罪, 法定最高刑為3年,因此對此行為的追訴時效為5年。該行為到2012年6月時,已經超過5年,因此對 該4000元的詐騙金額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共同 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甲與乙構成詐 騙共犯.應當根據共同詐騙的財產數額認定犯罪金額,而非根據分贓數額認定犯罪金額。據此,應選B項。
25 關于瀆職犯罪的說法,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 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訴的行為對象與包庇罪的行為對象一致
B.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私放在押罪犯的行為
C.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
D. 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是瀆職犯罪里的普通罪名,和本章其他罪名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徇私枉法罪包庇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包庇罪可能是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決犯。所以A項錯誤;B項還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說法錯誤;C項還包括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人員在被監管機關聘用受委托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該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D項說法正確。
26 下列哪一行為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A. 法官執行判決時嚴重不負責任,因未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當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B. 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廁所,因檢察官違規打開械具后未跟隨,致甲在廁所翻窗逃跑
C. 值班警察與女友電話聊天時接到殺人報警,又閑聊10分鐘后才趕往現場,因延遲出警,致被害人被殺、歹徒逃走
D. 市政府基建負責人因聽信朋友介紹,未經審查便與對方簽訂建樓合同,致被騙300 萬元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刑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與該章其他玩忽職守犯罪之間是法條競合關系,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當一個行為既符合玩忽職守罪又符合其他特殊玩忽職守犯罪時,優先適用特殊規定。
A項,根據《刑法》第399條第3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據此,A項法官的行為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不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B項,根據該法第400條第2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此,B項檢察官的行為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不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C項,根據該法第397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玩忽職守罪。C項中值班警察的行為符合普通的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也不構成其他特殊玩忽職守犯罪,故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D項,根據該法第406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國家機關工作^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據此,D項市政府基建負責人的行為構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不另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綜上,本題答案選C。
27 關于誣告陷害罪,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 為了逃避:債務,甲匿名向公安機關寄送舉報材料,編造自己曾經攔路搶劫。甲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
B. 乙捏造竄實,向檢察院舉報正在服刑的前領導受賄10才元,乙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
C. 個體戶丙看到自己商鋪對面的某醫藥公司生意興隆,就捏造事實,向公安機關舉報該醫藥公司生產銷售假藥,因丙舉報的醫藥公司不是自然人,所以丙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D. 在某單位競爭上崗時,丁怕同事戊比自己提升快,就捏避戊受賄2萬元的事實,在同事之間散布,致本來最有希望晉升的戊大受影響,丁當選。丁構成誣告陷害罪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小項向司法機關虛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誣告陷害罪;B項被誣告的對象可以是遵紀守法的公民,也可以是正在服刑的犯人;C 項形式上誣告單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實可能導致追究自然人刑事責任的,也成立本罪;D項構成誣告陷害罪應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所以丁的行為不構成誣告陷害罪,構成誹謗罪。
28 天南市蓮湖區法院在審理潘某涉嫌拐賣婦女兒童一案時,被告人潘某指控稱受到了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被迫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茬質證過程中,為證明偵查訊問的過程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刑訊逼供,公訴人當庭播放了有關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則該錄音錄像應屬于何種證據種類?
A. 視聽資料
B.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C. 物證
D. 書證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A。在刑事訴訟中,以錄音、錄像、電影或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相關設備存儲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統稱為“視聽資料”。本題中,檢察機關播放的錄音錄像是以音響、圖像等報考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其目的是用來證明偵查過程合法性的,屬于視聽資料。A項正確,BCD三項錯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錄音錄像資料是用來證明偵查的案件事實,則屬于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辯解的客觀記錄,在證據種類上應當劃歸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由此可見,判斷錄音錄像的證據種類,還要結合其證明對象綜合確定,而不是僅依據其載體或者外在表現形式來確定。
29 關于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 甲把欲毒殺丙的想法告知乙,并托乙買來毒藥。之后甲后悔將毒藥丟棄。甲屬于故意殺人罪(中止),乙屬于故意殺人罪(預備)
B. 丈夫甲偶然發現妻子乙和丙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乙不得已向甲承認:已經5歲的兒子丁實際上是乙、丙所生。甲盛怒之下,暴打兒子丁。乙坐在一旁,一言不發。2小時后,甲將丁打成重傷,然后自行離家出走。事后,丁經搶救無效死亡。甲構成故意傷害罪,乙不作為行為與甲構成共同犯罪
C. 甲盜掘古墓葬時,導致乙房屋倒塌并將乙埋在瓦礫中,乙呼救,甲有條件救助,卻為逃避追究而逃離現場,乙死亡。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和故意殺人罪
D. 甲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乙作為人質,在得到乙親屬支付的30萬元贖金后不僅沒有釋放乙,反而為了滅口而將人質乙捆綁拋人大海淹死,對甲應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A項中甲乙有共同殺乙的故意,并進行了準備,在準備階段,甲主動放棄犯罪,屬犯罪中止,乙并不知情,在這個階段,乙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形態。B項中乙看著甲傷害丁而不制止,就是一種默認,而乙有保護丁不受傷害的義務卻坐在一旁一言不發,是典型的當為而不為的不作為。所以乙構成甲的共犯。C項中甲對乙有救助的義務,不履行該義務的,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故C項正確。D項中,根據《刑法》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故D項錯誤。
30 下述各種對我國法律規定的兩審終審制度的理解中,正確的選項是:
A. 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時,都必須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才能終結
B.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只要經過了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一律即告終結
C. 地方各級人民去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在法定期限內都可以提起上訴或者抗訴而引起第二審程序
D. 每一個刑事案件可以被兩次起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第二次起訴和審判后,該案即告終結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至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根據兩審終審制的要求,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后所作的裁判,只要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或抗訴,其所作出的裁判就發生法律效力。故A項錯誤;C項的表述屬于啟動二審程序的兩個途徑,故C項正確。
但是,兩審終審制也存在例外: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其裁判一經作出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審的問題。故D項錯誤。二是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核準后,該裁判才能發生澍律效力。三是地方各級法院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其裁判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故B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