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于罪刑法定原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 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之一是民主主義,而習慣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將習慣作為刑法的淵源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B. 罪刑法定原則中的“法”不僅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法
C.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許有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
D. 刑法分則的部分條文對犯罪的狀況不作具體描述,只是表述該罪的罪名。這種立法體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C。民主主義是現代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指的是法律由人民選舉出來的立法者通過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代表民意。習慣雖然代表了部分民意,但罪刑法定要求成文法主義,習慣不符合罪刑法定在法的淵源上的要求,習慣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不符合明確性原則,不能夠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故A項錯誤。根據《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犯罪和刑罰只能制定法律;該法第9條規定:本法第8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據此,行政機關沒有立法權,自然也不能制定刑法,故B項錯誤。總之,犯罪與刑罰只能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刑法為依據,而不能以此之外的規范作為依據。溯及既往的法律破壞了人們對法律預測的可能性,使得法律喪失了規范行為的功能,所以現代刑法禁止溯及既往。但是對于有利于行為人的新法。基于****保障的原則也有例外的規定,例如《刑法》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4章第8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可以看出,我國刑法采取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有利于行為人的法是可以溯及既往的,故C項正確。按照刑法分則條文對于罪狀的描述方式,罪狀可以分為簡單罪狀、敘明罪狀、引證罪狀和空白罪狀,除敘明罪狀以外,都是不作具體的描述。雖然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立法的明確性,但法律的明確性可以通過立法規定與對法律的解釋共同完成。只要簡潔的立法不妨礙合理的解釋,而合理的解釋又可以完成罪狀明晰的任務,就認為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中有許多條件都規定得非常簡單,例如,《刑法》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規定并沒有解釋什么是“故意殺人”,因為這是不言自明的。此外,刑法中有諸多的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些要素需要經過法官的價值判斷,但也不認為是違反了明確性原則,即只要能夠通過解釋得出明確結論的,均不認為違反了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性要求是由刑法立法與刑法解釋來共同實現的。故D項錯誤。
32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后,指定審判員進行審查。審查結束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案件分別處理,請判斷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下列處理中正確的是:
A. 甲某涉嫌****一案,經審查不屬于本人民法院管轄,則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B. 乙某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經審查發現乙某在逃,則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對本案延期審理
C. 某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丙某搶劫案的過程中,縣人民檢察院以有新證據證明丙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為由,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訴。法院接到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要求時,合議庭已經進行評議,但尚未宣告判決。縣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準撤回起訴的裁定
D. 在丁某訴戊某侵占一案中,法院經審查發現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的證據,法院遂決定不開庭審理此案,迅速結案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另處理:(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依此條規定第2項的規定,A、B兩項表述錯誤。《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42條規定: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故C項正確。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D項中侵占案不屬于不公開審理范疇,所以應當開庭審理此案。一般在二審或者再審中可以不開庭審理。故D項不當選。
33 關于國務院的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 如農業部擬將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分立.增設單獨的政策局,應當由農業部決定
B. 如農業部擬增設政策局,其增設方案應當包括增設政策局的必要性,政策局的名稱和職能,與法規司職能的劃分等事項
C. 如農業部擬增加編制,應當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D. 國務院減災委員會不單獨確定編制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 A。A項錯誤。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l4條,國務院行政機構的司級內設機構的增設、撤銷或者合并,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處級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由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按年度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政策局為司級內設機構,需要國務院批準,故A項錯。B項正確。《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9條第l款規定,設立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和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1)設立機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機構的類型、名稱和職能;(3)司級內設機構的名稱和職能;(4)與業務相近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職能的劃分;(5)機構的編制。 C項正確。《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l9條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增加或者減少編制,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方案,報國務院批準。D項正確。《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解決。
34 關于徇私枉法罪,下列選項不正確的是:
A. 甲(警察)與犯罪嫌疑人陳某曾是好友,在對陳某采取監視居住期間,故意對其放任不管,導致陳某逃匿,司法機關無法對其追訴。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 乙(法官)為報復被告人趙某對自己的出言不遜,故意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加大趙某對被害人的賠償數額,致使趙某多付10萬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 丙(鑒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錢財后,將被害人的傷情由重傷改為輕傷,導致盛某輕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 丁(法官)為打擊被告人程某,將對程某不起訴的理由從“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為“可以免除刑罰”。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94條規定:“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A項,甲作為警察,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屬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情形,應該以徇私枉法論處。故A項正確。
B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屬于刑事訴訟的一部分,乙法官為報復而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加大趙某的賠償數額,致使趙某多付10萬元,乙的行為屬于“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乙應當成立徇私枉法罪。B錯誤。
C項,鑒定人不屬于司法工作人員,故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C正確。丙構成《刑法》第305條規定的偽證罪。
D項,丁法官的行為同樣屬于“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構成此罪。D 項正確。
35 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趙某下班期間發現有人斗毆,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馬某與趙某有隙,便對趙某出言不遜。趙某大怒,拔槍將馬某擊傷。下列關于賠償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A. 應由趙某賠償,因其行為屬于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B. 應由趙某賠償,因其是刑事警察,無治安管理職權,且是在下班期間作出
C. 應由公安局賠償,因趙某的行為是在執行職務
D. 應由公安局賠償,因趙某的行為屬于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情況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依《國家賠償法》第5 條的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題之解答關鍵在于認定趙某的行為是否為職務行為。趙某拔槍將馬某擊傷是由于馬某與趙某有隙,并對趙某出言不遜,趙某大怒而致,故應認定為是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故國家不負賠償責任,而應由趙某個人對馬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選A項。
36 在一起盜竊案中,被告人甲,男,l9歲;被害人乙,男,17歲:丙是被告人甲的辯護律師;丁是被害人乙的訴訟代理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甲的母親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B. 乙的父親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C. 丙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D. 丁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 要求他們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本題中,被害人乙未成年,其父作 為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故B項正確。而 被告人甲已成年,就應當自己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而不得由其母代為行使。故A項不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 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故c、D項不 正確。
37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 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審判時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B. 乙搶劫一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乙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14周歲而且確實無法查明,此時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14周歲
C. 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成年罪犯適度放寬
D.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人證人、被害人,可以通知監護人到場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故A項說法正確。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所以B項說法正確。該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C項表述正確。根據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70條:“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規定。”故D項說法錯誤。綜上,本題D項當選。
38 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其分支機構乙單位是獨立核算沒有法人資格的小規模納稅人。乙單位從甲公司分3批購進價值300萬元的貨物,并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銷售。201t年6月30日后,乙單位成為一般納稅人。甲公司為了讓乙單位能多抵扣稅金、少納稅,就該300萬元的3筆交易填開了30份總價款3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單位用該發票抵扣了51萬元稅款。對于甲公司和乙單位行為的性質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B. 逃稅罪
C. 無罪
D. 詐騙罪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存在真實貨物交易,不是虛開,只是采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屬于逃稅罪。故B項當選。
39 符某為注冊會計師,其注冊有效期為2 年,注冊有效期即將過去。關于本案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 如果符某想續延此許可,則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B. 如果符某想變更此許可,則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C. 如果府某想續延此許可,則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D. 如果符某依法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未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視為準予延續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行政許可法》第49條規定:“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B項正確。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50條的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故A項、D項正確,C項錯誤,根據題干,C項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40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可以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B.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20日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C.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慶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D.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根據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故A項錯誤。
根據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8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故BC項錯誤。
根據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故D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