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法條
§《立法法》第72、73、76、77條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9、10、11、15、23、31、32、34條
真題回顧
下列哪一選項符合規章制定的要求?( )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將其制定的規章定名為“條例”
B.某省政府在規章公布后60日向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C.基于簡化行政管理手續考慮,對涉及國務院甲乙兩部委職權范圍的事項,甲部單獨制定規章加以規范
D.某省政府制定的規章既規定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又規定行使該職權應承擔的責任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規章的制定程序。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故A項說法錯誤。
根據《立法法》第89條規定,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報有關機關備案。具體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故B項說法錯誤。
根據《立法法》第72條規定,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所以C項甲部單獨制定規章是錯誤的。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制定規章,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D項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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