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黃某和張某共同販賣毒品,黃某被當場抓獲并拘留,張某在逃。有關部門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
A、公安機關拘留黃某后,因有礙偵查,沒有在24小時以內通知黃某家屬
B、在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沒有對黃某進行訊問即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
C、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黃某懷孕,應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D、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認為只有張某到案,才能查清案件事實,遂決定中止審查起訴,要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張某到案后再恢復審查起訴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考點:拘留的執行;逮捕的適用情形;逮捕的批準和決定程序;審查起訴。A選項涉及拘留的執行。《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拘留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可見,只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才能因有礙偵查而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本案中黃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不能以有礙偵查為由不通知她的家屬。A選項做法錯誤。B選項涉逮捕的批準和決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高檢規則》(2019版)第280條擴大了應當訊問的犯罪嫌疑人的范圍,該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四)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五)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但本選項沒有指出黃某具有以上應當訊問的情形,因此未經訊問而直接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是可以的。B選項做法正確。C選項涉及逮捕的適用條件。本選項可通過兩種方法判斷:其一,刑訴法及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對于懷孕的婦女不能批準或決定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關于取保候審適用條件的規定,對于懷孕的婦女,只有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才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72條關于監視居住適用條件的規定,也只是說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懷孕婦女,“可以”而非“應當”監視居住。因此,對于懷孕婦女是可以批準逮捕的,而非“應當不批準逮捕”。C選項做法錯誤。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9條規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這里是“可以”而不是“應當”變更強制措施,這也說明對懷孕的婦女,是可以批準逮捕的。D選項涉及審查起訴中特殊情況的處理。《高檢規則》(2019版)第158條第3款規定:“對于移送起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訴。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訴應當受理。”D選項做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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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兩起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因對法院審理不滿,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對此,法庭應如何處理?
A、追究自訴人法律責任,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B、拘傳自訴人到庭
C、按撤訴處理
D、宣告被告人無罪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11條第1、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2)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因此,C選項正確。
3、下列哪一被告人不屬于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情形?()
A、甲,20周歲,因3年前實施的參加恐怖組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B、乙,20周歲,因3年前實施的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C、丙,17周歲,因半年前實施的參加恐怖組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D、丁,17周歲,因半年前實施的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考點: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依據該規定,B選項中的情形不適用于犯罪記錄封存。
4、下列關于缺席判決的適用對象,說法正確的有:
A、國家工作人員甲收受他人賄賂的100萬元人民幣后。出國考察,超期未歸,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受理的
B、乙在香港地區參與出賣國家機密,獲得較多。未在指定時問內歸來,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
C、丙在A國加入當地的宗教組織和A國國籍,從事刺殺我國某省地方政府官員的活動策劃,并且親自回國進行刺殺行動,被公安機關抓獲,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
D、丁攜帶單位公款出國旅游,在國外因交通事故變成植物人,案發后,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受理后,中止審理超過3個月的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我國的刑事缺席審判應指在審判日,被告人本人未到庭,由法庭主持進行的開庭審理制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的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該規定是缺席判決的適用要件。首先,對于貪污賄賂犯罪,只要到達刑事訴訟法的起訴要求,并且人在國外或者境外的,都可以進行缺席判決。故A項正確。其次,如果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由最高檢進行核準,B項中,出賣國家機密罪并沒有進行核準,故B項說法錯誤。C項中,丙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由于人在我國國內,故無須缺席判決。D項中,丁的“訴訟能力”消失并不影響犯罪的追訴,根據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296條的規定,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6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D項中并沒有超過6個月,因此,不能缺席判決。
5、王某因集資詐騙被甲省乙市某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二審維持原判。關于王某的申訴,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
A、王某直接向甲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的,該院可以直接將案件交由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B、王某向乙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并被駁回后,又向甲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的,甲省高級人民法院一般不應受理
C、甲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予以重新審理后維持原判后,王某繼續申訴的,不予受理
D、王某向乙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被駁回后,又向甲省人民檢察院申訴再次被駁回,之后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不再立案復查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考點:申訴的提出;受理及審查處理。A選項涉及直接向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53條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A選項做法正確。B選項涉及經終審人民法院駁回申訴后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59條規定:“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和本解釋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B選項做法錯誤。C選項涉及經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維持原判后又申訴的處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5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或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現第242條)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C選項做法錯誤。D選項涉及被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復查后又申訴的處理。《高檢規則》(2019版)第594條規定:“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復查的,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再復查,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也即此種情況下也是一般不再立案復查,而非一概不再立案復查。D選項做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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