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以下做法錯誤的是:
A、王某涉嫌故意傷害,因被害人陳某傷勢較輕,并且王某已經表示全額賠償陳某的醫療費、誤工損失等,于是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情況,對王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并責令王某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B、劉某與同事李某因瑣事打架,其將李某打傷,人民檢察院衡量各種因素,對劉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同時劉某需要給予其行政處罰,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C、吳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審查起訴,經過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吳某盜竊數額較小,并且其認罪態度很好并退還了全部盜竊所得,于是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將不起訴決定書張貼在吳某所在單位
D、許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捕,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許某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于是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不服,于是提起復議、復核,當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維持決定后,公安機關將許某釋放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由本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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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石某涉嫌故意傷害(輕傷),被拘留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處罰。關于本案的辦理,下列哪一說法正確的?()
A、公安機關訊問石某時,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B、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應聽取其辯護律師關于從寬處罰的建議
C、檢察院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審查起訴的決定
D、石某應在其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考點:認罪認罰從寬;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A選項考查的是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對認罪認罰法律規定的告知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A選項漏掉了告知認罪認罰,說法錯誤。B選項考查的是審查起訴階段對認罪認罰的告知以及聽取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①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③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④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B選項中聽取辯護律師從寬處罰的建議屬于②中的內容,所以說法正確。C選項考查的是認罪認罰案件的審查起訴時間。本選項也是此題的重點干擾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因此,15日的審查起訴期限是針對速裁程序而言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的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適用速裁程序。題干中已說明“未成年人石某”,所以本案不適用速裁程序,其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是一個半月。C選項說法錯誤。D選項考查的是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①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③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注意,對于未成年人認罪認罰的,并不是必然簽署具結書,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即便未成年人本人認罪認罰,也無須簽署具結書。D選項中應當簽署的說法錯誤。
3、周某因實施搶奪行為被某市人民檢察院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庭前審查階段,下列哪項不屬于審查的內容?
A、本院對于該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B、起訴書中是否寫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過或正在接受刑事處罰
C、本案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
D、偵查程序中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齊全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根據《刑訴解釋》第218條的規定:“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和案卷、證據后,審查以下內容:(一)是否屬于本院管轄;(二)起訴書是否寫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過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處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況,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種類、羈押地點,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有多起犯罪事實的,是否在起訴書中將事實分別列明;(三)是否移送證明指控犯罪事實及影響量刑的證據材料,包括采取技術調查、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是否逾期;是否隨案移送涉案財物、附涉案財物清單;是否列明涉案財物權屬情況;是否就涉案財物處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是否附有證人、鑒定人名單;是否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護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名單;(六)當事人已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列明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八)監察調查、偵查、審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齊全;(九)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是否提出量刑建議、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十)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本題中,ABD選項的說法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而在C選項中關于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這屬于開庭審理的內容,作出判決所要達到的要求,不屬于庭前審查階段需要審查的內容。故本題的答案為C。
4、王某被逮捕后,于2008年6月10日被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王某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法院應當如何將王某交付執行?
A、于2008年6月10日將王某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B、繼續關押至2008年6月21日將王某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C、將王某立即釋放,至2008年6月21日再將王某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D、先將王某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至2008年6月21日再將王某交付執行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刑訴解釋》第170條規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釋放;必要時,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二)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三)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因此,本題中C選項是符合新解釋精神的。
5、關于合議庭的組成,下列說法中哪一個是正確的?
A、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合議庭最多由5個審判員組成
B、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時,可以由5個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C、簡易程序不能由合議庭審理
D、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應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或者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或者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人或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可見,A項正確,D項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9條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可見,B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1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故C項錯誤。本題應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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