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保理合同法律關系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A、保理合同法律關系的本質是債權讓與法律關系
B、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C、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D、保理法律關系有三方主體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可見保理合同的本質是債權讓與合同,因而選項A說法是正確的。《民法典》第769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第六章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可以證明立法者對保理合同的定性是債權轉讓合同。保理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兩方,債務人不是保理合同的當事人。D選項說法錯誤。《民法典》同時規定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據《民法典》第765條,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可見選項B、C說法是正確的。
2022年法考備考免費題庫:[章節練習][歷年真題][模擬試題]在線刷題、全真機考
2、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下列有關經營者集中的說法中,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經營者集中就是經營者合并
B、經營者集中只要達到規定申報標準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經申報不得實施集中
C、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的期限是30日,如果經決定需要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
D、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A項錯誤,經營者集中包括經營者合并,但不等于經營者合并。B項錯誤,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C項錯誤,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D項正確。
3、下列哪一個選項中的表述成立自認?
A、被告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承認向原告借款,但是主張早已還款。開庭時,原告不承認還款事實,被告說,既然你不承認還款,那我也不承認借款
B、被告高強承認其與小寶之間系父子關系
C、在庭審結束后,被告對原告說:我的確向你借了10萬,但是我就不承認,哼
D、被告張恒為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妥協作出自認,但和解最終未能成功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A項正確。B項錯誤,身份關系不適用自認。C項錯誤,自認發生在訴訟之外,不具備免證效力。D項錯誤,不產生自認的法律效力。
4、2019年1月1日甲、乙雙方簽署了房屋抵押合同,甲用房屋抵押擔保借款200萬元,合同約定甲應于1年內將原有抵押解除后,雙方再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為防止甲將房屋再次抵押給他人,甲、乙于2019年5月9日自行到公證部門辦理了抵押合同公證手續,雙方約定此公證有預告登記的法律效果。之后,2019年6月12日甲將該房屋再次抵押給不知情的丙,用于借款100萬元的擔保,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請問以下說法中正確的是:()
A、房屋抵押合同不可以辦理預告登記,因此預告登記無效
B、丙取得該房屋抵押權但不屬于善意取得
C、甲應對乙承擔侵害抵押權的法律責任
D、乙可以起訴甲,根據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后乙的抵押權優先于丙的抵押權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民法典》第22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可見為了保障將來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符合條件時均可以辦理預告登記。不動產抵押權可以適用預告登記制度。同時,《民法典》規定了不動產登記機構法定制度,“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因此,去公證機構辦理抵押合同公證,不產生預告登記的法律效果。故而,A選項錯誤,不當選。《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可見擔保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無權處分”,本題中,甲再次抵押房屋屬于有權處分,因此丙取得房屋抵押權不是善意取得。故而B選項說法正確,當選。根據《民法典》第402條規定,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乙和甲簽訂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因此乙對該房屋不享有抵押權。因此,甲違反抵押合同約定將房屋再次抵押給他人的行為是違約行為,不構成對乙抵押權的侵害。故而選項C說法錯誤,不當選。《民法典》第414條第1款規定了抵押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即使乙勝訴,法院強制執行后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是乙的抵押登記時間在丙的抵押登記時間之后,乙的抵押權不能優先于丙的抵押權優先受償。所以,D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5、蔣某炒期貨投資不善導致巨額虧損,無奈將一輛路虎轎車以50萬元價格賣給同學馬某,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三天后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并同時交付汽車;第二天,蔣某以50萬元價格將汽車賣給丁某,丁某將汽車開走,但沒有過戶;第三天,蔣某又向李某借款50萬元,用汽車抵押擔保,雙方于當日到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丁某因為善意取得而獲得汽車所有權
B、汽車所有權最后屬于馬某
C、李某可以在蔣某不能按時還款時,對丁某的汽車主張抵押權
D、李某可以在蔣某不能按時還款時,對蔣某的汽車主張抵押權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動產物權的變動規則,特別是汽車這類特殊動產。其實汽車作為動產,只要記住它的物權變動和一般動產的共同點都是,必須交付才能發生物權變動。在本題中,只有蔣某和丁某之間存在交付問題,因此,汽車所有權應該歸丁某所有,故B項是錯誤的,因為蔣某和丁某之間是有權處分行為,而不是無權處分問題。故A項是錯誤的;C項是正確的,因為,雖然丁某有所有權,但是由于他沒有辦理登記過戶,這種所有權不能對抗善意的抵押權人。綜上所述,D理所當然是錯誤的。
熱點推薦:
2022年法考報名時間和報名入口
0元免費領《法考精編講義》紙質教輔
2021年法考主觀題成績公布時間
課程強推【鉆石無憂班】零基礎首選:主客觀一體全面升級,陳飛、張宇琛、張進德等講師齊聚授課>>點擊查看
微信搜索【ks233wx19】加233網校法考學霸君好友享受專業報考答疑,掃碼進2022年法考備考交流群,免費領取備考資料與志同道合考友共同進步:
掃碼進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