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根據刑法的規定,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但是在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行為人索取超出債務范圍的財物的情況。對此,應當認定為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應當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認為索要的超出債務范圍不大,可以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認定處罰。如果行為人認為索要的超出債務范圍過大,甚至于名為索債,實為綁架人質非法索取巨額財產,應當按照綁架罪定罪處罰。
2.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二者都實施了暴力、脅迫等行為,在主觀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體方面都屬于復雜客體。但是,二者之間差別是明顯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手段不同,綁架罪以綁架人質為手段,搶劫罪不包括這樣的犯罪手段;(2)強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索要的財物是在第三人的控制之下,罪犯通常要求第三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交付;后者搶劫的財物通常是在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罪犯當時直接從被害人處強取。(3)侵害對象不同,綁架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被綁架人質和人質的親屬及相關人等,表現為雙重或多重被害人,而搶劫罪的犯罪對象不具有這樣的特點。(4)侵害的客體不同,綁架罪侵害第三人的自決權,而搶劫罪則不一定侵犯第三人的自決權。
3.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在以威脅的方式勒索財物這一點上,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有點相似。二者區別的要點在于是否使用綁架、劫持人質的行為方式索取財物。限定于使用綁架、扣押人質的方式來非法勒索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是使用綁架、扣押人質的方式之外的方式來勒索財物。如果行為人以謊稱綁架人質的方式索取財物的,仍然屬于敲詐勒索罪。如果行為人為了勒索財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而綁架人質,致人質死亡或者殺害人質之后,向被害人有關的人員謊稱人質仍然活著,繼續勒索的,應當認定為綁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