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也構成本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不滿l周歲的為嬰兒,】周歲以上不滿6周歲的為幼兒;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綁架目的有兩種,一是勒索財物,二是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以滿足行為人其他不法目的。如果不是出于這兩種目的而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不構成本罪。例如,行為人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以收養或奴役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構成拐騙兒童罪。需要指出的是,行為人綁架后必須是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綁架后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則不構成本罪,而是構成搶劫罪。
認定本罪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1.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罪的主要區別是:(1)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一般既有綁架的行為,又有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為,剝奪人身自由是綁架行為的自然結果,而后者一般只具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除了因索取債務的情況外,一般不會有其他獲取不法利益的行為。(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除出賣為目的以外獲取其他利益的目的,而后者僅是以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3)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后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2.要劃清本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本罪的既遂與未遂不能以行為人是否勒索到財物為標準。因為“勒索財物”只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而實施將他人綁架或者秘密竊走嬰幼兒的行為本身就構成了犯罪的既遂。如果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綁架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將他人劫持的,才構成本罪的未遂形態。3.在綁架過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綁架人的死亡,無論死亡是由于行為人故意還是過失引起的,都只定綁架罪一罪。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對女性被綁架人實施了強奸,則應當以綁架罪和強奸罪實行數罪并罰。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例解
甲在一豪宅院外將一個正在玩耍的男孩(3歲)騙走,意圖勒索錢財,但孩子說不清自己家里的聯系方式,無法進行勒索。甲怕時間長了被發現,于是將孩子帶到異地以4000元賣掉。對甲應當如何處理?(2005/2/17,單選)
A.以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的牽連犯從一重處斷
B.以綁架罪一罪處罰
c.以拐賣兒童罪一罪處罰
D.以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并罰
[答案及解析]D。考查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的構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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