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將無過當防衛表述為特殊正當防衛、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
刪除: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點
司考命題解析:此次刑法大綱表面上修改的內容不多,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使得刑法很多內容有了變化,尤其是總則部分的修改,考生應當認真掌握,整體來說,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1、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也適用于緩刑)如有違反,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量刑制度:
2、量刑情節:(1)七十五周歲特殊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坦白:可以從輕;因坦白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可以減輕。(3)刪除了自首加重大立功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4)明確了減輕處罰的含義:應當在法定刑以下處罰;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在法定刑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判處。
3、累犯:(1)不滿十八周歲犯罪的人不構成累犯。即第一次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再次故意犯罪的,不構成累犯。(2)擴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圍:從危害國家安全罪擴展到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3)司考在考察時,可能不直接考察關于累犯的法條,而經常從是否必須從重處罰、能否緩刑、能否假釋等角度來考察,這就需要考生更加牢固的掌握關于累犯的基礎知識,并且可以靈活應用。
4、緩刑制度:(1)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2)明確了不致危害社會的四個條件;(3)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4)社區矯正。
5、假釋:(1)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須實際執行13年以上才可假釋;(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3)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6、減刑:(1)死緩: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2)減刑后的刑期: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7、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刑期: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8、新增危險駕駛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虛開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組織他人買賣人體器官罪、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罪、惡意欠薪罪、食品監管人員濫用職權罪、食品監管人員失職罪。應注意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酒后駕車的區別。
9、取消了十三個罪的死刑,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盜竊罪,取消了盜竊罪適用死刑的兩種情況,可以結合故宮失竊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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