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非過失,不可抗,不能見,不是犯。
滿十六,負刑責;過十四,未十六,八種罪,當從減;
精神病,不負責;間歇正,擔責任;未全喪,可從減;醉酒的,負責任。
聾啞盲,可全三。
正當防,無責任;防過當,當減免;防暴力,無過當。
避險的,不負責;過限的,當減免。 www.Examda.CoM考試就上考試大
預備犯,比照來,可全三;未遂的,比從減;止未損,應當免。
共同犯,都故意。 (要注意交通肇事逃逸的例外情形)
集團頭,負全責;主犯的,參與罰;是從犯,應全三,被脅迫,當減免。
唆他人,照作用;未成年,當從重;唆未犯,可從減。
單位犯,判罰金;主管人,責任員,并判刑。
主刑五,附刑三;附加的,可獨用;外國人,可驅逐。
有損失,當賠償;同被罰,先個人,后國家。 來源:www.examda.com
輕微的,可以免。
算刑期,判決日。
管制的,三到二;守規定,同工酬,期滿后,當眾宣,先羈押,一抵倆。
判拘役,一至六;就近行,每一月,可回家,一兩天,勞動的,酌量酬,先羈押,一當一。
有期刑,半年上,到十五;進監獄,要勞動,先羈押,抵著算。
無期犯,要入監,和勞動。
死刑犯,罪極重,非立即,可以緩,最高核,緩刑的,高院判。
未成年,懷孕的,不能死。
死緩的,無故意,減無期;重大功,兩年滿,十五年,到二十,算刑日,死緩滿。
故意犯,查屬實,先核準,然后斬。
罰金額,從情節,期限內,一或分;
期滿后,不繳納,強制行;不能全,可以追,無時限;不可抗,實有困,可減免。
政治權,主有四;選舉權,言論等,擔職務,當領導。
一年上,五年下;適用于,反革命,破壞重。
管制的,同刑期;死刑的,和無期,剝終生;減有期,三年上,是念下。
效力算,完畢日,或假釋,當及主。
收財產,一或全,必需的,當保留,不是的,不能收;
有債務,正當的,經申請,應當還。
決刑罰,據事實,和性質,與情節,并危害,按規定;
有從重,與從輕,當在限,判處刑。
具減輕,當法定,以下判;特殊況,最高院,來核準。
違法得,予追繳,或退賠;合法的,當返還;
違禁品,犯罪涌,要沒收,繳國庫,不得挪,自行處。
有期刑,五年內,故意罪,是累犯;當從重,假釋的,從期滿。
反革命,完畢后,隨時犯,都是累。
自投案,供己罪,是自首;可從減,較輕的,可以免;
被強制,供未握,其他罪,自首論。
有揭發,供線索,屬實的,是立功,可從件;
重大的,可減免;并自首,當減免。
犯數罪,除死刑,和無期,總和下,最高上,酌情判;
管制的,最高三;拘役的,就一年;有期刑,二十年;
附加刑,照樣判。
宣告后,完畢前,有漏罪,先并減;犯新罪,先減并。
判緩刑,適用于,拘役犯,和有期,三年下;
據情節,看表現,有悔罪,無危害,可以緩,附加刑,仍須判;
拘役的,原判上,一年下,不能少,兩個月;
有期行,原判上,五年下,定多一;
考驗期,確定日,開始算;對累犯,不適緩;
守規定,無新漏,執行滿,原判行,不再算,公開宣;
有新漏,得撤銷,數罪并,重新罰;有違規,嚴重的,撤銷緩,執刑罰。
死刑外,守監規,得改造,確有悔,有立功,可以減;立大功,應當減;
阻止犯,重大的;檢舉犯,重大的,和屬實;
有發明,大革新;生產中,或生活,舍己救;
抗災害,排事故,有表現;
對國家,和社會,有貢獻,其他的;
以上是,立大功。
減刑后,無期刑,定多十;其他的,要執行,一半上。
要減刑,中級裁,合議庭,查屬實,予以減,非法定,不得減;
無期的,減有期,從裁定,開始算。
有期刑,過一半,無期刑,過十年,守監規,得改造,卻優惠,無危害,可以假;
特殊的,報最高;對累犯,十年上,暴力犯,不得用。
假釋的,程序上,同減刑;
有期的,考驗限,剩余刑;無期的,算十年;從假日,開始算。
守規定,無新漏,期滿后,原刑完,公開宣;
有新罪,得撤銷,數罪罰,先減并;
有漏罪,亦撤銷,罰數罪,先并減;
有違規,嚴重的,剩余刑,要收監。
追訴的,不滿五,過五年;五年上,不到十,過十年;十年上,有期的,十五年;
無期的,和死刑,二十年;必須追,最高檢。
立案后,或受理,逃避偵,或審判,不受限;
控告的,當立案,而未立,也無限;
追訴日,犯罪日,連續的,或繼續,終了算;犯新罪,前罪斷。 (指從新罪日中斷重新算)
民族地,人大會,變通規,或補充,報常委。
公共產,以下算:國有的;集體的;扶貧的,公益的,捐助款,或專項;
管理中,使用中,運輸中,私人產,以公論。
私人產,有以下:公民的,合法入,儲蓄屋,其他的,生活料;
依法歸,個人家,所有的,生產料;個體戶,私營企,合法產;
依法歸,個人有,股票卷,其他產。
工作員,公務員,及其他,行公務;
司法的,偵檢審,和監管;
以下的,算重傷:肢體殘,容貌毀;視聽喪,和機能;及其他,重大的,傷人身。
本法稱,違規定,乃法律,和決定;行政規,定命令;
首要的,是組織,策劃的,和指揮;
告訴處,被害人;受強制,或威嚇,檢察院,近親屬,亦可告;
以上下,和以內,含本數;
受刑罰,入伍的,和就業,應當報,不得瞞;
本總則,適用于,其他法,特別規,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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