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認識錯誤
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行為人預想加害的對象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質上是一致的情況。如甲預定殺害乙(人),因為把丙(人)誤認作乙,而殺害了丙。這就產生了預想加害的對象(乙)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丙)不一致的情況。
(1)這種情形被稱為“對象錯誤”或“具體事實錯誤”。又稱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之間的錯誤,或者“同類對象錯誤”。
(2)判斷對象之間的法律性質是否相同的依據:是否屬于同一法律條文(罪狀或犯罪構成)的犯罪對象。如甲欲殺乙(人),因為誤認而殺了丙(人),乙、丙都屬于故意殺人罪條文中的犯罪對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屬于同一條文的對象,因此,屬于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錯誤。 來源:考試大
(3)評價(或歸責)要點“法定符合說”:通常行為人甲直接對丙的死亡結果承擔故意罪責。即直接認定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再簡單點說,甲殺死了丙如同沒有發生錯誤實際殺死了乙一樣定罪處罰。
(4){常見錯誤}對本案甲對乙故意殺人未遂;對丙過失致人死亡。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即按照故意殺人未遂定罪處罰。
2.客體錯誤
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行為人預想加害的對象與實際加害的對象不僅在事實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質上也不一致。例如,行為人甲看到一個黑影子,以為是仇人來了,一槍打過去了,也聽到撲通一下,像人中彈倒地的聲音。后來才知實際打死的是一頭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因為甲預想殺害的是“人”,實際打死的是“牛”,二者顯然不屬于同一法律條文的對象。人是故意殺人罪的對象,牛是財物,是有關財產犯罪條文的對象,屬于法律性質不同的對象。 來源:考試大
(1)這種情形被稱為客體錯誤或抽象事實錯誤。原因是:既然對象的法律性質不同,因此,就不是簡單的對象錯誤,而是涉及社會關系(客體或法益)的錯誤。
(2)評價或歸責:
①對預定實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殺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殺人罪)未遂。因為(認識錯誤)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殺死任何人)。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
②對因錯誤而實際實施的行為或加害的對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如甲在盜竊提包(普通財物,故意犯普通盜竊罪)時,把提包連同裝在其中的槍支、彈藥一并竊取。僅負盜竊罪的故意罪責,不負盜竊槍支罪的罪責。類似的情況還有,行為人把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質誤認為毒品販賣,只能構成販毒罪未遂,不負(故意)詐騙罪的罪責。因為承擔故意罪責應當以行為人“明知”的范圍為限。
同理:誤把尸體當活人殺害的;誤把男人當婦女強奸的:
①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未遂,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
②對毀損尸體不承擔故意罪責;對客觀上強暴男人,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為犯罪,不需考慮追究刑事責任問題。
(3)不同類對象錯誤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競合從一重范圍處罰,如以銷售假藥的故意實際銷售了劣藥,成立銷售劣藥既遂;但在未遂罪較重時,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殺乙致丙輕傷,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4)不適用(法定符合說)歸責的情況:甲投毒殺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時還造成其兒子死亡的結果。因為發生了甲預期犯罪結果(妻子死亡),甲對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經實現并承擔責任,所以又造成額外結果的(兒子死亡),不屬于錯誤論問題。屬于一行為(投毒殺妻)造成二死亡結果的情況(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以故意殺人罪既遂定罪處罰即可。
3.方法或手段錯誤
比較典型的如,為了殺人做了一個炸彈是啞的,不能爆炸。再如,為了殺人而投放危險物質,因為毒藥失效或者是假的而未能將人毒死。對此,可以認為行為人因為方法、工具錯誤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況來處理。
4.因果關系的錯誤
故意犯罪過程中發生的因果關系的錯誤。有以下三種情況:
(1)沒有發生結果,自以為發生了結果,構成犯罪未遂。如,甲殺害乙,把乙都埋了。可是乙命大,不久從坑里爬出來把甲給告了。這種情況屬于犯罪未遂。
(2)發生了某種結果,行為人自以為沒有發生。如,甲開槍擊中了乙,并導致死亡。甲以為沒有擊中,讓乙逃脫了。這不以行為人的認識為轉移,成立犯罪既遂。
(3)結果確實發生了,行為人也認識到了,但對導致結果的原因有誤解。如,甲投毒殺乙,然后拋“尸”井中。甲以為乙死于中毒,而事后查明,乙死于溺水。行為人認識到死亡結果發生了,只是對死因是毒死還是溺死有誤認。這種情況不影響定罪,也不影響既遂罪的成立。在理論上解釋,行為人犯罪并非只有一個動作,而是連續的動作,這幾個連續的動作這并非是幾個犯罪行為,而是一個犯罪行為。所以行為人毒殺被害人和后續的拋尸行為是一個整體,其造成的死亡結果都可歸因于殺人行為。在這意義上講,不存在對該結果不承擔故意罪責的問題。因果關系的錯誤只是誤解,判斷起來很簡單。來源:
如2007年卷二多選第54題:劉某基于殺害潘某的意思將潘某勒昏,誤以為其已死亡,為毀滅證據而將潘某扔下懸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從懸崖墜落致死。答案是:劉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5.打擊錯誤
與對象錯誤和客體錯誤相似的還有打擊錯誤,又叫做目標打擊錯誤、對象打擊錯誤。
典型的情況如,行為人看見張三、李四一起走來,他想殺張三,就朝張三瞄準射擊,但是槍法不準,偏偏打中旁邊的李四。從現象看,這也是對象錯誤,或者最終的結果表現為對象錯誤。但是,這種錯誤不是產生于辨認的錯誤,行為人在對象的辨認上是正確無誤的,而是產生于行為本身的差誤(槍法不準)。對這種情況怎么解決呢?通說采取“法定符合說”,其定性與對象辨認錯誤是一致的。也就是直接認定為一個故意殺人既遂。理由是行為人有殺人的故意和行為,并且也實際殺害了一個人,完全具備故意殺人罪的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在理論上也可以這樣分析:行為人對一個人(張三)是直接故意,對另一個人(李四)是間接故意的,由于行為誤差,對一個人(張三)是未遂,對另一個人(李四)是既遂。但行為人只有一個開槍射擊張三的行為,因此不能定數罪,只能按照高度行為定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因此對行為差誤或者打擊錯誤,一般可以適用對象辨認錯誤的評價(或歸責)方法解決。例如2006年多選52題:“甲舉槍射擊乙,但因沒有瞄準而擊中丙,致丙死亡。正答案是:甲的行為屬于A打擊錯誤;B同一犯罪構成內的事實認識錯誤;C故意殺人(既遂)罪。AB是事實認識錯誤的分類,C是依據法定符合說的結論,即同一構成要件范圍內的事實認識錯誤不阻卻故意罪責。錯誤答案是:甲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6.注意
對于上述“2.客體錯誤”,“3.方法或手段錯誤”,可簡單從犯罪未遂(未遂論)角度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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