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理,并追求它普遍適用的意義。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通常是一致的,比如,例⑴甲欲殺乙,并開槍擊中乙致乙死亡。偶爾也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比如,例⑵甲欲殺乙,誤把丙認作乙并開槍射擊致丙死亡,即發生了對象認識錯誤。值得研究的不是例⑴而是例⑵即所謂刑法上的認識錯誤的事實認識錯誤。考驗學說價值、立場的不在例⑴而在例⑵。關于例⑵,甲對“丙”的死亡結果該承擔何故意罪責還是過失罪責?假如是故意罪責,則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因為甲造成了一個人(丙)的死亡結果。假如是過失罪責,則成立故意殺人罪(對乙)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對丙的死亡結果)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斷,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學者都認可“主客觀相一致”,例⑵提出的挑戰是:主觀與客觀應當一致到何種程度?例⑵中甲對“乙人”有殺害故意,對“丙人”沒有殺害的故意,若要求甲主觀認識(欲殺“乙人”)與客觀實際(殺死“丙人”)具體吻合到“乙人”還是“丙人”程度才對死亡結果承擔故意罪責,叫“具體符合”說,此說顯然對確認故意罪責提出了極為嚴格的要求。若要求甲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吻合到“人”的程度即應對某“人”之死(不論是乙還是丙)承擔故意罪責,叫做“法定符合”說,因為甲實際殺害的“丙”與“乙”雖然是兩個不同的人,但他們同屬于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之“人”,在法律上是同質的。解決這樣極端事例,可看出學說在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理方面的細微差異。
在共同犯罪中通常各犯罪人的認識一致,也有認識不一致的事例。這認識不一致的事例考驗承擔共犯罪責需主客觀一致到何種程度。例⑶,甲乙共謀“教訓”丙,甲其實懷有殺丙之心而乙只有傷害丙的意思,二人共同加害丙,甲乙是否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共犯成立標準有犯罪共同說、行為共同說、部分犯罪共同說。按犯罪共同說甲乙二人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按部分犯罪共同說則僅在故意傷害的限度內可成立共犯;按照行為共同說則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我國通說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說。例⑷,甲乙共謀盜竊丙家,甲入戶盜竊,乙放哨,甲竊取5萬元,出來后向乙謊稱只竊得1萬元,二人平分1萬元。乙是對1萬元還是5萬元承擔罪責?通說認為乙仍對5萬元承擔罪責。犯罪數額的誤認不妨害承擔故意罪責。
認定犯罪故意,不僅要求事實認識的主客觀相一致,而求也要求行為違法性認識的主客觀相一致。按常理,甲盜竊乙的財物,通常不僅對此事實有認識,而且對此事實的“是非善惡性質”也有認識,即知道這被法律禁止。如果某學說把犯罪故意的否定評價重心放在“知其不可為而為之”上面,會更重視行為人有此“違法意識”,把它當作承擔故意罪責的本質根據。對于甲盜竊乙的財物這樣平常事,不需要求證甲知不知道盜竊“不可為”,因為具有普通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從小受到道德教化,不言而喻知道“偷”是件“壞事”。普通人對生活中、法律上99%以上的罪行均不言而喻“知其不可為”,所以當某人觸犯刑律通常不需說明他是否意識到行為違法就可成立犯罪故意。但不等于“違法意識”不是故意罪責的必要內容。因為現代社會法網嚴密、行為人可能會因為不知其行為違法(不可為)才觸犯法律。比如例⑸甲到非洲國家旅游從商店購買了一件象牙工藝品帶回國內,他可能沒有意識到這是犯法的(購買或走私珍稀瀕危野生動制品罪),懲罰他似乎不近人情或過于霸道。面對這樣的極端事例,學說上就演繹出違法性意識作為故意內容(要素)的“必要說”、“不要說”、“有違法性意識可能性說”。
主客觀一致的原理在處理行為人主客觀不一致(認識錯誤)的非常態事例中才顯現出作用,學者的不同觀點才顯現出實質差異。同理刑法學的其他原理、制度也是在處理其他非常態情形中得到表現。這類非常態的情形、事例如:⑴不能犯未遂(相對于能犯未遂),⑵偶然因果關系(相對于必然因果關系),⑶不作為尤其是不真正不作為犯,(相對于作為犯)⑷想象競合犯(相對于一行為犯一罪);⑸間接實行(相對于直接實行);⑹教唆未遂(相對于成功教唆);⑺間接故意(相對于直接故意)等。如果把“單個人實行一個既遂罪”看作是分則各本條制度設置的常型,那么,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幫助、教唆、共同犯罪、數罪、結果加重、情形加重也可以看作是特別的情形,需要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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