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持有使用假幣罪特征
1.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一般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是一個內容廣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貨幣的印刷、發行、流通、回籠等諸多環節,包括貨幣發行的管理(如發行基金的管理,貨幣發行與回籠的管理、發行庫的管理),銀行出納的管理,為保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所實施的有關管理等,并且每個方面的管理都涉及眾多的內容。
2.本罪在 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對于偽造貨幣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構成偽造貨幣罪,而并不實行數罪并犯,因為持有,使用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不單獨構成犯罪,這說明本罪的主體將偽造貨幣者排除在外。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什么?比較流行的觀點認為,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在我看來。把本罪侵犯的客體定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原則上似乎并不錯,但不夠準確。
4.這里,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明知是就一般意義而言,是指明明知道。但具體各個要求明知的犯罪,由于其具體內容和認識對象的不同,對主體的明知程度和范圍的要求也不能完全一致。例如,對于窩贓、銷贓罪中的明知。
(二)處罰
一般來說,行為人明知是假幣而持有,數額較大,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行為人是為了進行其他假幣犯罪的,以持有假幣罪定罪處罰;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持有的假幣已構成其他假幣犯罪的,應當以其他假幣犯罪定罪處罰。
在認定持有使用假幣罪時,應該根據案件事實和刑罰的有關規定,運用以上知識對案件進行系統分析,從中做出判斷。把持有使用假幣罪歸結為普遍現象的判斷過程。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