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點罪名
第318條、321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兩罪的考點都是法定不數罪并罰的和法定數罪并罰的情形。
1.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運送)人重傷、死亡的”,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時過失地造成了被組織(運送)人重傷、死亡。這種情形屬于這兩罪的加重構成,不能實行數罪并罰。
2.在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有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運送)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這種情形屬于本罪的加重構成,不能實行數罪并罰,不另定為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
3.對被組織(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二、普通罪名
騙取出境證件罪、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偷越國(邊)境罪——參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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