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質區別】
盜竊罪是變他人占有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是變自己占有為自己所有。因此,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于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
首先,從客觀上來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不僅包括物理支配范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再如,游人向公園水池內投擲的硬幣,屬于公園管理者占有的財物。住在賓館的行為人即使穿著賓館提供的睡衣,該睡衣也由賓館主人占有。商店里的衣服,即使顧客試穿在身上,也由店主或店員占有,而不是由顧客占有。又如,即使房屋主人出差后,由他人看守房屋,但房屋內的財物仍然由房屋主人占有,而非由看守人占有;看守人充其量是占有輔助者。
2.雖然處于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占有。再如,他人停在路邊的汽車(不管是否已經鎖門),都由他人占有。又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也由他人占有。房主甲將房屋租給乙居住,但約定乙不得轉移、使用衣柜里的財物的,應認為衣柜里的財物屬于房主甲占有,而非乙占有。不僅如此,明顯屬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財物,即使他人短暫遺忘或者短暫離開,但只要財物處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圍,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
3.在特定場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場的,原則上應認定為所有人占有。例如,飛機上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處,都由乘客占有。再如,乙提著自己的包去甲家做客時,應當認定該包由乙占有,而不是甲占有;即使乙與甲一起到戶外散步聊天、短暫離開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4.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于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占有。
5.即使原占有者喪失了占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
【易錯點提示】
(1)是否當然轉歸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要看遺忘地點是否是封閉空間。
(2)個別情況下,某一地點是否系封閉空間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6.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系時,只有上位者占有財物。但是,如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種程度的處分權時,就應承認下位者的占有。
7.封緘物整體,歸受托者占有。受托者不法所有封緘物整體的,定侵占罪。封緘物里面的內容,歸委托者占有。受托者不法所有封緘物內容的,定盜竊罪。
8.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親屬占有。
其次,從主觀上說,占有意思對事實的支配的認定起補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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