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點罪名
1.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掌握法條即可。
2.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盜竊罪:盜伐:伐別人的(未經允許);濫伐:伐自己的,或者經過允許伐別人的(但都未經過林業管理部門允許)。盜竊:別人已伐倒的,或者是零星樹木。
思考:通過對本條的理解記憶思考理解對記憶法條的好處。
二、普通罪名
污染環境罪(原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參見法條。
請注意“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中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決定罪與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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