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在刑法總論中占有重要地位。共同犯罪是相對于單獨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即為共犯。根據這一法定概念,需要注意共同犯罪幾個特征: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觀統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為;二是共同犯罪的整體性,共同犯罪不是若干行為人單獨犯罪的簡單相加,而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實施犯罪行為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因而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三是共同犯罪人的差異性,即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各不相同,需要區別對待。
從形式上看,根據不同的標準,共同犯罪有不同的分類:
1.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后者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317條聚眾劫獄罪等)、集團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317條組織越獄罪)。
2.事先(事前)共犯與事中共犯
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謀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無同謀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實行著手之際或犯罪過程中形成的。
3.簡單共犯與復雜共犯
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而復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與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是《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類形式是根據不同標準進行分類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屬于多種形式的共犯形式。例如,甲乙密謀深夜盜竊,一人入室行竊,一人在門口望風。就共犯形式而言,甲乙共同盜竊,屬于任意共犯、事前共犯、復雜共犯、一般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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