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聯防隊員不能成為刑訊逼供罪的主體。
根據被害人傷殘、死亡情況,可相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2.非司法工作人員私設公堂、非法審訊,對他人捆綁、逼供、拷打,可以構成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但不構成刑訊逼供罪。
3.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是指由于暴力摧殘或者其他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刑訊逼供導致被害人自殺、自殘的,不能認定為刑訊逼供致人死亡、傷殘。
4.司法工作人員對于不知道案件(案件真實存在與否,在所不問,只為保護被害人利益)情況的人或者雖然知道案件情況但拒絕作證的人,使用暴力逼取證言的,也視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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