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淫穢物品的”應當如何理解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是指除淫穢的影片、錄像帶、圖片、書刊以外的,通過文字、聲音、形象等形式表現淫穢內容的影碟、音碟、電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屬于走私淫穢物品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至一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至二百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至二百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至一千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走私淫穢物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淫穢物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五倍以上,或者雖不滿最高數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屬于走私淫穢物品罪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走私非淫穢的影片、影碟、錄像帶、錄音帶、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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