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既遂本質上是《刑法》分則的課題,是依照分則條文法定刑處罰的標準情況。因為分則各條規定的罪狀各不相同,所以每一個犯罪的既遂情況也不相同。要想準確認定犯罪既遂,從根本上講,應當在學習分則具體犯罪特征時個案把握,即一個罪一個罪地把握。換言之,對于分則各罪而言,它們不僅存在“定性”的問題,即犯罪構成的要件,而且也存在“進度”或者“程度”問題。對分則各罪,除了掌握犯罪構成,還需要把握其達到既遂的程度。這里介紹的既遂類型,不過是學者根據《刑法》分則條文規定各種情況作出的一個大致歸納,對大家掌握既遂的觀念很有幫助,但不能完全替代對具體犯罪既遂特點的把握。很多人覺得既遂、未遂的區別不好掌握,其重要原因就是僅有對既遂類型的一般性了解,沒有對具體犯罪的既遂有一個確切的掌握。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在學習分則時對常見罪的既遂做具體掌握。
2.關于“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的概念。對于這三個概念,有兩種角度的理解:
(1)從犯罪構成要件角度的理解,即作為罪與非罪界限掌握。認為以法定結果為構成要件的,是結果犯;認為以具體危險發生為構成要件的,是危險犯;認為僅有行為就足以構成犯罪,不以發生結果或者危險為要件的,是行為犯。換言之,在這個意義上,結果、危險具有構成要件的意義,沒有結果或者危險,不構成該種犯罪。在這個意義上,因為所有的過失犯罪都必須發生法定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所以認為所有的過失犯罪都是結果犯。某些故意犯罪,如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第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在這里,一般認為(也是通說)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必須具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否則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或者只能構成其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類似的情況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等。
(2)從犯罪過程(進展)形態的角度理解,即作為既遂標志來理解。由于我國《刑法》廣泛懲罰未完成罪(犯罪預備、未遂、中止),所以,是否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或者危險,不是許多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其只具有既遂與否的意義。例如,故意殺人未能造成死亡結果的,不意味著不構成犯罪,而只意味著犯罪沒有既遂。再如,搶劫時沒有搶到財物的,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影響到犯罪的(進度)形態是否既遂。
總之,由于存在上述兩種角度的理解,使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的概念具有多義性。在學習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犯罪構成要件的意義上講,結果犯、危險犯,是指對某種犯罪而言,沒有結果、危險的,不構成犯罪;行為犯是指不需要造成結果、危險,僅有犯罪行為的,本身也能構成犯罪。
(2)在犯罪進展形態意義上講,結果犯、危險犯,是指犯罪既遂的標志,發生了結果、危險的,為既遂;沒有發生的,則沒有既遂,在懲罰未完成罪的場合,對犯罪成立一般沒有影響。
(3)當法定的結果或者危險是犯罪構成要件時,發生了這樣的結果、危險,往往也就意味著既遂。這時說結果犯或者危險犯,意思是相同的。
例,《刑法》第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該條的危害結果是構成要件的結果,同時意味著既遂的結果。
再如,《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該條對人體健康的危險是構成犯罪的要件,同時也具有既遂的意思。換言之,也可以理解為對這類犯罪只懲罰既遂。
更多推薦: 司法考試刑法考點刑事審判組織
新應用:司法考試每日一練在線測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