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件(一般緩刑)
①判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②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③累犯不適用緩刑
2、后果:
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并公開宣告。
3、緩刑撤銷
緩刑撤銷的理由,同假釋的撤銷理由一致:發現漏罪,犯新罪,嚴重違規。
二、減刑
①對象:管制、拘役、有期、無期的犯罪分子
②限制: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有期限刑罰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無期不能少于10 年,死緩減為無期的,實際執行不能少于12 年(不含2 年死緩考驗期)。
③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78 條)
④管轄:由執行機關所在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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