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重點是不作為犯罪和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問題:
(1)不作為成立的條件(有義務、有能力、有因果關系),重難點是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之來源的判斷:
①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但須得到刑法的確認);
②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
③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即合同等行為自我設定的積極作為義務);
④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為導致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
(2)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之判斷(三步走策略)
首先,以條件說為基礎進行判斷(即只要符合如果沒有A,就沒有B的,就可以說A是B的原因),從而得出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次,需要借助主觀罪過理論,將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轉換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為以條件說為基礎的因果關系僅是行為人對其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金橋司考資料網 是否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種刑事責任還需一定的主觀罪過)。
最后,還需考察介入因素的出現是否導致因果關系的中斷(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他人行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為等三種情形。主要考慮介入因素的性質、同先前行為之間關系以及介入因素對結果的作用力大小等,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現是異常還是正常的、是獨立還是從屬于先行行為?若肯定回答,則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切斷而導致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反之,則先行行為同危害結果的因果聯系并未切斷而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