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則條文中帶有絕對性刑種的罪名
法定刑立法模式主要為相對確定主義,但同時也存在絕對確定的情形,且為死刑立法,這種情形總體上是非常少見的,在數罪并罰中并罰規則的運用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1、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航空器嚴重破壞的(121條);
2、綁架罪殺害 被綁架人或者致其死亡的(239條);
3、拐買婦女、兒童罪、情節特別嚴重的(240條);
4、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的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情節特別嚴重的(317條 第2款);
5、貪污罪、受賄罪,個人貪污、受賄數額達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385條)。
3.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條文中規定一定的刑種與刑度,并明確規定最高刑與最低刑。其特點是立法上有確定的刑種與刑度,司法上有具體裁量的余地。這種法定刑適應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利于法制的協調統一;適應懲罰犯罪的需要,有利于貫徹區別對待的政策;適應具體犯罪的不同情況,有利于實踐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適應犯罪的危害程度的變化,有利于刑法的相對穩定。由于我國刑法分則通常規定的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有必要對這種法定刑再作具體分類。
(1)規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則規范只規定刑罰的最高限度,刑罰的最低限度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確定。例如,刑法第433條第1款前段規定:“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款只規定了有期徒刑這一刑種,最高刑期為3年。依據刑法總則第45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為6個月。因此,人民法院應在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幅度內裁量刑罰。依照刑法第99條的規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2)規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則規范只規定刑罰的最低限度,刑罰的最高限度根據總則規定確定。例如,刑法第295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里也只規定了有期徒刑這一刑種,最低刑期為5年。依據刑法總則第45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15年。所以,人民法院應在5年以上15年以下的幅度內裁定刑期……
(3)規定最高限度與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則規范同時規定了刑罰的最高刑期與最低刑期,毋需再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確定最高刑期與最低刑期。例如,刑法第118條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人民法院應在此幅度內決定刑期。
以上三種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主要是針對有期徒刑而言,因為死刑與無期徒刑沒有刑度問題,拘役、管制以及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幅度較小,毋需在分則條文中詳細規定,直接根據刑法總則規定的期限進行裁量即可。
(4)規定兩種以上主刑或者規定兩種以上主刑并規定附加刑的法定刑。由于規定了兩種以上的主刑,人民法院不僅有刑期的選擇權限,而且有刑種的選擇權限。在其規定的兩種以上的主刑中,對有期徒刑又可分為前述三種情況。例如,刑法第304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規定了兩種主刑,對其中的有期徒刑又規定了最高限度。人民法院在量刑時酌情選擇其中一種主刑;選定一種主刑后,又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具體刑期。再如,刑法第275條前段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該條規定了兩種主刑和一種附加刑,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在這三種刑罰中選擇其一。由于這種法定刑有可供選擇的幾種刑罰,故法理上稱之為選擇法定刑。應當注意的是,許多分則規范雖然規定的刑種相同,但排列順序有異,如有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有的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當承認二者的差別:前者意味著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應首先考慮10年以上有期徒刑,再依次考慮無期徒刑與死刑;后者意味著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應首先考慮死刑,再依次考慮無期徒刑與10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這里的“考慮”還應以案情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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