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的A 教唆13歲的B 打傷C ,不構成共犯:A 是間接正犯,利用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
▲醫生A 欲殺死病人B ,把裝有毒藥的注射器交給護士C ,讓她給B 注射,B 死亡:A 構成故意殺人罪;C 有過失的構成醫療事故罪,C 沒有過失的不構成犯罪。
▲間接正犯中被利用的人可能構成過失犯罪,也可能構成故意犯罪:
▲15歲A 教唆19的B 綁架C ,并建議殺死C ,AB構成共犯,但罪名不一致:
A 故意殺人罪;B 綁架罪;如果因為過失造成C 死亡:A 無罪;B 犯綁架罪,死刑。(詳見239 條)。
▲A 、E 綁架B 、C 、D 三個小孩,向三個孩子的父母索要錢財。開車的E 說:“把三個孩子送回去吧。”E 是從犯,但不構成犯罪中止(27條)
▲A 綁架B ,自動釋放人質:既遂,可酌情從輕處罰
(二)共同故意:25條,共同故意。
▲交通肇事罪解釋5 條:不用看。
▲共同故意有兩個要求:
1 、有大致相同的故意:交叉或重合(部分共同說):
▲A 教唆B 報復C ,弄殘C.A 拿刀刺中C 的心臟,C 死亡:AB構成故意傷害罪共犯,A 構成故意殺人罪。
問題:第二、三個A 應為B
▲A 、B 兩人飛車搶奪,約定不打人不傷人:后座上的B 打死被害人C.A 、B 搶奪罪共犯,B 獨自構成搶劫罪。
2 、有意思的聯絡和溝通,否則構成同時犯。
(三)共同行為
1 、都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或者一個作為一個不作為。
▲A 、B 決定不給私生子C 喂食:不作為共犯,故意殺人罪殺人罪。
2 、可以有分工:教唆、幫助成立共犯。
▲A 、B 共同傷害C ,找來D 幫忙。D 帶上狗,站在一旁喊“加油”,如沒造成C 重傷:D 是幫助犯,構成共同犯罪。
▲甲讓乙望風,甲入室偷東西,乙構成共同犯罪盜竊罪的從犯。
3 、共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
▲看2004年考題卷四案例分析題:A 、B 共謀搶女老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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