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犯成立:“(部分)犯罪共同說”·“過限部分不成立共犯”·共同故意說
1.犯罪共同認定要領: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行為:共同正犯·幫助·教唆·共謀·組織·策劃
*部分共同說:數人共同犯罪性質雖有不同,如有重合部分的,則在重合范圍內成立共犯,罪名可以不同。
例:H以殺人故意、B以傷害故意共同對C實施暴力的,H與B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H故意殺人罪,B故意傷害罪。因殺人包含傷害,故甲不是數罪也不是吸收犯、想象競合犯,以下同理。
例:甲以綁架的故意乙以拘禁的故意拘禁丙的,甲與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甲綁架罪,乙非法拘禁罪。
例:張三以為境外竊取、收買國家秘密罪的故意,李四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故意,共同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的,二人在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對張三以為境外竊取、收買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例:甲教唆乙敲詐而乙實施了搶劫,甲乙在(重合的限度內)敲詐勒索罪成立共犯。甲定敲詐勒索,乙定搶劫。類似如盜竊與盜竊槍支,銷售假藥罪與銷售劣藥罪,強奸與強制猥褻,搶劫罪與盜竊罪。
(08緩考題)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共犯成立)甲與趙某共謀共同殺蘇某,但趙某因病沒有前往犯罪地點,由甲一人殺死蘇某(共謀)
B.乙在境外購買了毒品、錢某在境外購買了淫穢物品,二人共謀同雇一條走私船回到內地,后被海關查獲(共謀·相互促進)
C.丙發現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孫某:“現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時機,我們一起去吧”,孫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點竊取商品后各自回(共犯故意·意思聯絡形成)
D.醫生丁為殺害仇人王某,故意將藥量加大10倍,護士李某發現后請丁改正,丁說:“那個家伙太壞了,讓他死了算了。”李某沒再吭聲,按丁所開處方用藥,導致王某死亡(共犯故意·意思聯絡形成)【ABCD】
*共犯成立的實質點:①發生了違法事實(違法性);②能夠就違法事實進行非難(故意·過失·有責性)。
2.對他人犯罪起到(幫助)作用:
(1)心理(幫助)作用,如共謀·教唆·鼓勵;(2)物理作用;二者有其一,即可成立共犯:幫助犯、教唆犯、共謀。
例09試題:甲欲去乙的別墅盜竊,擔心乙別墅結構復雜難以找到貴重財物,就請熟悉乙家的丙為其標圖。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圖紙就找到乙價值100萬元的珠寶,即攜珠寶逃離現場。正確說法?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圖紙,丙也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D.甲、丙構成盜竊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幫助犯 【CD】
(二)貌似共犯不認為共犯的情形
1.共同過失
試題。關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單選6【C】)
A.甲、乙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塊石頭砸死丙。只有認定甲、乙成立共同過失犯罪,才能對甲、乙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第25條第2款不以共犯論)
B.甲明知乙犯故意殺人罪而為乙提供隱藏處和財物。甲、乙構成共同犯罪(第310條事后幫助行為)
C.交警甲故意為乙實施保險詐騙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甲、乙構成共同犯罪(第198條以保險詐騙共犯論)
D.公安人員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風報信助其逃避處罰。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第417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2過限行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圍的犯罪,就過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
*常見共同實行中過限·過剩:如盜竊時有共犯人單獨放火的;特殊(1)單獨使用暴力轉化搶劫;(2)尋釁滋事中單獨致人重傷、死亡;(3)傷害中殺人;(4)拘禁中綁架的。教唆·幫助→實行過限,例幫助盜竊實行搶劫的;教唆傷害實行殺人的。
3.同時犯,侵犯同一對象但沒有犯罪意思聯絡的。4.間接正犯。
5 .對向行為:互為前提的行為:買賣槍支、行賄受賄。(1)雙方有罪,如重婚、非法買賣槍支、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拐賣兒童、收買被拐賣兒童罪;(2)一方不為罪(片面的對向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與購買,偽劣商品、毒品、假身份證、侵權產品等購買自用。例,甲請求賣家乙出售給自己淫穢光盤、毒品、槍支、被拐賣婦女兒童,賣淫幼女引誘他人與其嫖宿的,不成立共犯。
6事先無通謀的事后幫助,窩贓銷贓、幫助偽造、毀滅證據,但事先通謀的以共犯論。
7. 因正條有特別規定而排斥共犯規定適用的情況
幫助、教唆行為犯罪化(=被分則專門規定為一種罪,如協助組織賣淫、提供偽造出入境證件),排斥適用共犯的幫助、教唆犯規定。
*片面共犯,只有一方知道與他人共同犯罪(提供幫助等),另一方不知的。對于片面共犯,僅對知情一方適用共犯的處罰原則,對不知情的一方不適用。常見如“暗中相助”情形:
例:乙正欲對丙實施強奸行為時,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將丙打傷,乙得以順利實施奸淫行為。
甲將乙的妻子丙與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槍放在乙的桌子上,乙發現后立即產生殺人故意,將丙殺死。
甲明知乙正在追殺丙,由于其與丙有仇,便暗中設置障礙物將丙絆倒,從而使乙順利地殺害丙。
8.結伴實施不同犯罪,既沒有重合部分也沒有協作的,不是共犯。
例,甲、乙二人共搭一條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穢物品。相互不存在共謀、協作,是同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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