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某日,黃某牽著狗在山坡上閑逛。恰遇平時與己不和的劉某,黃某唆使其帶的狗撲咬劉某。劉某警告黃某,黃某繼續唆使狗撲咬劉某。劉某邊抵擋邊沖到黃某面前,拿石塊將黃頭部砸傷,黃某見頭上流血,慌忙逃走。從刑法理論上看劉某的行為屬于哪種情況?
A.緊急避險
B.正當防衛
C.防衛過當
D.對象錯誤
解析:本題考查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動物侵襲通常屬于危險的范疇,但是被人利用即具有不法侵害(工具)的性質,利用人則屬于不法侵害,故適用正當防衛制度處理。
4—11甲遭到乙等三人的無端毆打,并被乙用刮刀刺傷。甲急忙奪路跑走,此時,乙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甲一時難以掙脫,雖然知道丙是不明真相、見義勇為的群眾,仍不得已刺傷丙,得以脫身。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傷,甲給丙造成輕傷害。甲的行為:
A.屬于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B.屬于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C.屬于假象防衛,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D.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從本質上講,正當防衛是在緊急避險情況下合法利益(防衛方)與不法利益(不法侵害方)之間的沖突與協調問題。而緊急避險涉及在緊急情況下不得已損害他人合法利益,屬于兩個合法利益之間的沖突與協調問題,所以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要嚴于正當防衛。這表現在,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應是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所保護的權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護的權益。換言之,“丟卒保車”是必要的,而“丟卒保卒”或“丟車保卒”就超過了必要限度。這是由緊急避險的目的和性質所決定的,對雙方基本上采取“一碗水端平”的態度。相反,對于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掌握,則明顯向防衛方傾斜,在制止不法侵害需要的前提下,允許防衛方造成的損害大于不法侵害方可能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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