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關于罪過的幾個基本性認識:
(1)刑法以懲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懲罰過失犯罪為例外,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原則上遠輕于故意犯罪;
(2)所有的過失犯罪,均以出現嚴重的危害后果為構成犯罪的前提;
(3)判斷罪過形式時堅持“罪過與行為同時存在”。
罪過的主要問題在于罪過形式相互辨析與主觀認識錯誤的處理規則:
(1)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兩步走;法|律教育網整理
(2)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過失的區別:有無相應的憑借;
(3)過于自信過失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區別:有認識的過失還是無認識的過失;
(4)疏忽大意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有無預見義務與能力;
小結:分析相關案例時,如何認定罪過形式,應分兩步走:
(5)法律認識錯誤——原則上不影響刑事責任(只要具備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即可);法|律教育網整理
(6)事實認識錯誤——以“法定符合說”為標準判斷。具體而言,對于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不論是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還是所謂的事前故意,原則上均不影響定性量刑;對于客體錯誤(即行為性質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手段或工具認識錯誤、打擊錯誤(打擊偏差、行為誤差),可用如下圖表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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