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ǘ┍救嘶蛘咚慕H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ㄈ芜^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ㄋ模┡c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29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31條: 本法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法條釋義】
【考點歸納】1、適用回避的人員范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2、享有申請回避權的訴訟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適用回避的理由(五種理由)
【相關法條】a《解釋》第27條: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提出回避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解釋》第23條:審判委員會委員、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獨任審判員有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上列人員回避。
重點法條之二:第30條,回避的決定組織和人員、回避決定的效力。
【法條內容】
法典第30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法條釋義】
知識點:1、回避的決定機關或者個人;2、回避決定的法律效力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