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為在于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以及單位犯罪的判斷問題:
(1)刑事責任年齡的分類及計算規則
周歲——實足年齡——生日當天不計算在內——最小單位為日——公歷——行為時
(2)已滿14不滿16周歲者刑事責任的認定
即八種故意犯罪的認定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典型情形如:
①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的人;
②拐賣婦女過程中強奸被害婦女的;
③決水行為、破壞交通工具等行為(故意)致重傷死亡人的;
④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的為窩贓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
(3)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量刑情節問題(第17、18、19條)
(4)單位犯罪的特征(成立條件)
①組織特征(或單位特征):單位自身具有廣泛性和合法性(合格性);
②行為特征:與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具有密切相關性、并常常以單位名義實施;
③主觀特征:該犯罪行為體現了單位意志,為了單位的整體利益;
④法律特征:單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
(5)單位犯罪的處罰
以雙罰制為原則、以單罰制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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