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軍警人員進行犯罪活動的處理:如果是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屬于第 263 條規定有搶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的定招搖撞騙罪并以第 279 條第 2 款從重處罰;如果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定第372條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搖撞騙的,則根據第 450 條規定,仍應定第372條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如果認為可以此罪可以包含錢這種利益的,那么由于此罪與詐騙產生法條競合,會導致罪刑不適應,但如果認為此罪可以騙財,但數額巨大的話按詐騙罪處理,那么這樣就會違法罪刑法定原則(因為詐騙罪中規定了,“本法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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