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核后的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2.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3.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4.數罪并罰案件,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5.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二)復核后發回重審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復核程序審理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或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審理查清事實、核實證據的,或者必須通過開庭審理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3.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提示】依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核準或者不予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應當引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條文,并說明理由。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
(二)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三)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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